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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執(zhí)業(yè)實體NPE
非執(zhí)業(yè)團體,NPE是Non-Practicing Entities的縮寫(也常有人寫作NPEs,用以表示多個數(shù)量),對應的中文翻譯是非專利實施主體或者非實施主體,也有叫做專利經(jīng)營實體、非專利運營主體。不管它具有何種稱謂,市專利事務所,其實質就是擁有專利權的主體本身并不實施專利技術,即不將技術轉化為用于生產流通的產品。
??NPE的類型
??按照非專利實施主體的運營目的,可以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1)科研型NPE
??科研型NPE如常見的大學院校和研究實驗室等,其通常進行基礎研究,然后發(fā)明申請專利后對外許可,不進行產品生產。
??(2)投機型NPE
??投機型NPE是購買專利的個人和小團體,其用購買所得的專利應對市場上運轉成功的產品,此類公司的活動通常會遭到運營公司的痛斥,認為其行徑無異于敲i詐,依靠所持專利榨取了遠高于專利實際附加于產品上的價值的利潤,并阻礙了創(chuàng)新。此類公司由于不制造產品,因而無法讓對手提出反訴侵權或交叉許可。也有人稱他們是“patent troll”,即“專利流氓”。
??(3)防御型NPE
??防御型NPE同投機型NPE一樣,也購買專利,但主要是為了對抗投機型NPE而成立的以防御為主的公司。同樣地,這類公司由于不制造產品,因而讓投機型NPE無法提出侵權訴訟或被交叉許可。
??NPE的特征
??根據(jù)NPE的定義可以看出,非專利實施主體具有以下特征:
??(1)主體是持有專利權或專利申請權的發(fā)明人、高校、科研院所、事業(yè)單位、企業(yè)等。例如,累積擁有專利量達2000項以上的愛迪生、美國加州大學(曾被美國《華爾街雜志》評選為美國最i大的“patent troll”)、澳大利亞皇家科學與工業(yè)研究會、日本的SEL(Semiconductor Energy Laboratory)。
??(2)行為的對象一般分上游和下游兩端。上游是指專利運營的來源。下游是指專利運營的目標。其中,專利運營的來源包括自己的技術創(chuàng)新、從其他處獲得。像愛迪生,自己雖創(chuàng)新了一部分,專利,但仍有不少專利是購買獲得。專利運營的目標是生產、制造或銷售產品的公司(他們通過對這些公司進行專利許可或者專利訴訟),或者防御具有攻擊行為的公司。
??(3)非專利實施主體提供的是專利等無形產品,其本身不生產、制造或者銷售有形產品,這是它與專利實施主體最i大的區(qū)別。
獨占許可
獨占許可(Exclusive License),是指許可方(專利權人)授予被許可方(受讓方、接產企業(yè))在許可合同所規(guī)定的期限、地區(qū)或領域內,對所許可的專利技術具有獨占性實施權。許可方(專利權人)不再將該項專利技術的同一實施內容許可給第三方,許可方(專利權人)本人也不能在上述的期限、地區(qū)或領域內實施該項專利技術。
??獨占許可合同是出讓方給予受讓方在合同規(guī)定的地區(qū)內有使用某項商標,或者某種技術制造和銷售相關產品的獨占權。
??合同規(guī)定的地區(qū)必須是出讓方和受讓方經(jīng)過協(xié)商一致同意的,不能是單方的意愿。這種地區(qū)可以是一個國家或幾個國家,也可以是一個特定的區(qū)域,例如日本、歐盟國家或東南亞地區(qū)等。獨占許可合同一經(jīng)簽訂,在合同有效期內,出讓方不得在合同規(guī)定的地區(qū)內向第三者出售同一種技術的許可,專利申請代理,出讓方自己也不得在這一地區(qū)內使用該項技術制造和銷售產品。受讓方不僅有權在這一地區(qū)內出售該項技術的從屬許可合同,而且有權對侵權行為起訴。
??獨占許可合同中轉讓的可以是專利技術,也可以是專有技術,專利評估,還可以是商標的使用權。這種許可合同實際上就是出讓方和受讓方雙方劃分該項技術或商標在國際市場上的勢力范圍的協(xié)議。在約定地區(qū)內如有客戶要向出讓方訂購該項產品,出讓方也無權銷售,必須將客戶的訂單轉給受讓方,讓受讓方銷售。也就是說,出讓方已將自己在這個地區(qū)的銷售市場也轉讓給了受讓方。當然,出讓方授予受讓方獨占許可時,向受讓方索取的特許權使用費要比普遍許可合同的高得多。
??根據(jù)國際許可證貿易工作協(xié)會(LES)公布的資料表明,獨占許可合同的特許權使用費一般要比普通許可合同高66%——100%,日本許可證貿易工作者分會也對獨占許可合同和普遍許可合同的提成率進行了專門研究,認為獨占許可合同的提成率一般要比普遍許可合同高20%——50%。目前,獨占許可合同的形式在日本、美國和西歐地區(qū)使用較為普遍,這些國家實行的是自由市場經(jīng)濟,產品可以自由競爭,受讓方愿意出高價以獨占許可合同的形式獲得先進技術,以便壟斷合同產品的銷售市場,獨霸一方,獲得高額利潤。
軟件專利
軟件專利,即計算機程序專利,是為計算機軟件申請的專利。自由資訊基本架構推展協(xié)會(FFII)認為軟件專利是“借由電腦程序以實現(xiàn)任何電腦運作之專利”。軟件專利容易滋生專門靠專利官司來獲得收益的專利蟑螂。
??計算機程序在多數(shù)國家不受專利法的保護,通常各國以著作權法保護計算機程序。
??在中國大陸地區(qū)的司法實踐中曾給予計算機程序以專利保護;美國專利法排除“抽象概念”(Abstract Idea),以做為拒絕部分涉及軟件之專利申請;《歐洲專利公約》及德國、英國和法國的專利法規(guī)定:計算機程序不受專利法的保護。
??現(xiàn)今,對于軟件是否應被授予專利仍存有激烈的辯論。關于軟件專利之重要爭點如下:
??軟件是否可被授予專利;倘軟件可被授予專利,則將如何區(qū)分可被授予專利與不可被授予專利之軟件;
??有關對軟件的進步性要件,其適用是否過于寬松;
??對于軟件授予專利,是否已阻礙創(chuàng)新,而非鼓勵創(chuàng)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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