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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租賃合同有著詳細的規(guī)定,這樣可以較大限度的避免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出現(xiàn),同時也為解決此類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jù),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第二百三十三條租賃物危及承租方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方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zhì)量不合格,承租方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條承租方在房屋租賃期間去世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方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zhì)使用后的狀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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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租過房子,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我們都會看到關(guān)于違約金這一項的約定,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出現(xiàn)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時,關(guān)于違約金的一些問題應該怎么處理吧。
在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當事人主張違約金的,雙方應當在合同中有明確的約定,否則當事人只能按照要求違約方賠償違約損失,而不能主張違約金。根據(jù)司法實踐,在承租方違約的情況下,**應充分考慮出租方的損失和承租方為違約所支付的成本,租賃保證金作為已經(jīng)事先支付的款項,應當考慮到守約方違約損失的計算之中,酌情減免承租方應承擔的違約金數(shù)額。當然如果租賃保證金數(shù)額過高,守約方違約損失已經(jīng)彌補,且出租方對合同解除也有過錯的,**會酌情判令出租方退還部分租賃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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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xiàn)實生活中,很多人都會遇到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其中一種情況就是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解除后,造成了逾期騰房的現(xiàn)象,那么由此產(chǎn)生的房屋使用費應該由誰來承擔呢?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解除后,承租方和次承租方逾期騰退房屋給出租方造成損失,出租方要求承租方和次承租方共同支付逾期騰房的房屋使用費的,應予支持。房屋使用費可依出租方請求參照租賃合同約定、轉(zhuǎn)租合同約定或當時當?shù)赝囟畏课莸淖饨饦藴首们榇_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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