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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原因有很多,很多時候都是因為大家對于租賃的房屋了解不清楚造成的,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什么情況下的房屋是不能出租的吧: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權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權屬有爭議的;
5、屬于違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7、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8、不符合環(huán)保、衛(wèi)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的;
9、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了解了以上內容,就能夠更大限度的避免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出現,如果您已經遇到了此類糾紛的話,可以到【鄭州安博】進行咨詢,我們可以為您提供**、完善的解決方案,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都會遇到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其中一種情況就是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解除后,造成了逾期騰房的現象,那么由此產生的房屋使用費應該由誰來承擔呢?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解除后,承租方和次承租方逾期騰退房屋給出租方造成損失,出租方要求承租方和次承租方共同支付逾期騰房的房屋使用費的,應予支持。房屋使用費可依出租方請求參照租賃合同約定、轉租合同約定或當時當地同地段房屋的租金標準酌情確定。
【鄭州安博】在為客戶解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等問題時,會派出該領域的**律師進行處理,另外律所內律師會進行團隊合作,確保能夠更快更好的為客戶解決問題,深受客戶的信賴與認可。
大家在租賃房屋之前,應該對房屋租賃合同法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有一定的了解,這樣才能在簽訂合同以及后期的租用過程中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一十六條出租方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方,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條承租方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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