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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時代的發(fā)展,滅火由古代的單純用水滅火到現(xiàn)代不斷發(fā)展的滅火器材, 如何快速有效的撲滅火災一直是人們長期以來研究的重點課題。 七氟丙烷供應商先理理火災的五種分類——
A類:含碳可燃固體之火警,如木、草、紙張、塑膠、橡膠;
B類:可燃液體之火警,如柴油、油、機油等;
C類:可燃氣體之火警;
D類:可燃固體金屬之火警,如鎂、銅、鐵、鋁;
E類:通電物體之火警——從液體(水)、到固體(干粉)、到氣體,各種滅火裝置和系統(tǒng)均有對應可滅的火災。
為保護一些需要特殊撲救的部位,避免火災損失,目前廣泛使用了七氟丙烷氣體滅火系統(tǒng)和裝置。11)按照設計施工圖安裝驅動管路,將驅動氣體瓶組容器閥、選擇閥(組合分配系統(tǒng))、驅動器連接起來,包括管路中的低泄高封閥和單向閥。如電信機房、廣播電視設備、發(fā)電機房、電氣設備房、變壓器、油斷路器、電動機、內燃機、電器機房、圖書檔案樓、科研試驗樓、貴重儀器設備房、大型船舶、油品廠房等場所。這些大型或小型的封閉場所,相當適合氣體滅火裝置和系統(tǒng)發(fā)揮作用,特別是人員稀少夜深人靜之時,萬一有火災萌發(fā),當火災報警器接受到火災信號,便可1時間使氣體滅火系統(tǒng)啟動,釋放滅火氣體迅速撲滅火災。
在滅火的過程中,二氧化碳的濃度有否超過特定標準,是消防安全監(jiān)管部門的一項關注重點。一些安全監(jiān)管部門甚至禁止在員工日常操作中可能接觸到的空間采用二氧化碳作為滅火劑。2、崗位人員負責儲瓶間內的設備和室內衛(wèi)生,設備表面清潔無極塵。挪威離岸石油和天i然氣行業(yè)的安全規(guī)則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國際海事組織的《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下稱《公約》)并未禁止在船舶機艙或其他船員日常操作中可能接觸到的地方使用二氧化碳滅火系統(tǒng)。但國際海事組織已充分意識到了該系統(tǒng)的固有風險,并已于《公約》中列舉了多種防護措施,如采用兩個分離但聯(lián)鎖的控制器、預釋放警鈴以及滅火后返回的時間間隔等,來保護機艙內人員。鑒于二氧化碳可能對人體帶來相關風險,《公約》不允許在船舶起居艙內放置二氧化碳滅火裝置。
不止一次火災中,由于過量的氣體從敞開或不當關閉的門、通風口或通風管道泄露,二氧化碳系統(tǒng)的滅火效果大打折扣。可用滅火劑的局限性:船上可用的二氧化碳數量通常只夠釋放一次。10、閑雜人員不得進入機房重地,嚴禁在機房內抽煙,違者從重處罰。釋放滅火劑后過早返回機艙及機艙通風不良:用氣體滅火后過早返回機艙,可能會成為消防過程中特別危險的一面。二氧化碳的冷卻作用十分有限,機艙內的設備和構筑物在火災后的溫度可能會很高,特別是當決定是否釋放固定式滅火系統(tǒng)而所花的時間過長時。消防人員或者船員在滅火后太快進入機艙,可能會帶入富氧空氣,從而導致火勢重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