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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刑責任年齡的法律規(guī)定是什么
負刑責任年齡的法律規(guī)定是什么
1、已滿16周歲的人犯,應當負刑責任,即為完全負刑責任年齡。
2、己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故意傷害致人的,應當負刑責任,即為相對負刑責任年齡。14周歲-16周歲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責任。
3、不滿14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責任年齡。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實施犯時的年齡,一律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過了周歲生日,從第二天起,為已滿周歲。
6、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
7、審理未成年人案件,對犯時的年齡沒有查清,而又關系到應否追究刑責任和判處何種刑罰的公訴案件,應當退回檢察補充。
8、犯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及死緩。
9、已滿75歲故意犯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過失犯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0、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的除外。
糾紛案件怎么舉證?
1、提供能夠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借據(jù)、欠條或合同等書面證據(jù)。沒有書證的,應提供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時間、地點、金額,并提供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或證據(jù)線索。
2、有人的,應提供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人是法人的,應提供法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協(xié)議的應提供書面協(xié)議或條款。
3、有物的,應提供物的名稱、數(shù)量、價款數(shù)額、存放地點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證明材料。
4、提供債務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義務的證明材料和在時效期間主張權利的證明材料。
5、付款付息憑證,債務人應當支付利息的證明,無利息約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經(jīng)催告不還,債權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關于到期不還或經(jīng)催告不還的證據(jù);
4、其他證據(jù)。例如聊天記錄,等等與糾紛事項相關的證據(jù)。
部分履約的認定
一般而言,行為人為了騙取更大數(shù)額的財物,以先履行部分義務作為誘餌或代價,在取得對方充分信任后終騙取他人財物。當然,對這一事實及性質的終判定,還是要看行為人的行為趨向。如果行為人在正常的合同履行中,已控制了他人的財物,由于主觀上突然產(chǎn)生變化,不繼續(xù)履行合同,欲將他人財物占為己有,并部分實施了規(guī)避法律的行為。后因迫于對方的追討或警告,又繼續(xù)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這就不能簡單認定為合同罪,應視行為終結后再作出判定。因為,行為人的財物取得,正處在合同合法履行的過程中,其主觀犯意的變化,從理論上而言,是一種事中故意。這種故意只有在合同履行、行為終結后才能作出判定。如果行為人只履行部分合同義務,事中對后面應該履行的部分,采取無視追討,攜款逃逸、躲避隱匿等行為,這時就可根據(jù)行為終結的事實來認定行為人具有故意。因為行為人履行部分,雖說合法,但是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行為人已產(chǎn)生了犯意,并實施了相關行為,應該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迫于對方的追討,其主觀意志又產(chǎn)生了變化,繼續(xù)履行了合同的全部內容,就不能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