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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具新增13類產品BIS認證使用那些標準
BIS是印度標準局(The Bureau of Indian Standards)的簡稱具體負責產品認證工作。按《1986 年印度標準局法》(The BIS Act, 1986),印度標準局(BIS)具體負責產品認證工作,它也是印度產品認證機構。BIS下設5個地區(qū)局和19個分局。正式成立于1987年,以取代1946年成立的印度標準學會。地區(qū)局監(jiān)管對應分局。BIS所屬的8個實驗室和一些獨立實驗室負責產品認證過程抽取樣品的檢驗。這些實驗室均按ISO/IEC17025:1999執(zhí)行。
新增13類產品BIS認證使用那些標準
近日消息:2017年8月17日印度方公布:所有LED燈具(不再是固定式和自鎮(zhèn)流式LED燈)都已納入印度BIS強制認證范圍。做印度市場的朋友,請?zhí)貏e留意印度策變化。第三階段產品擴項通告:新增13個管制產品,產品涉及LED燈家用電源,智能手表產品!至此將由30個擴展至43個產品。本通告將發(fā)布后6個月將強制執(zhí)行!即2018年2月16日!
根據印度電子信息技術部余2017-08-16頒布的公文,第三批共有13類電子產品被新增到強制注冊產品范圍。此公文自發(fā)布日起6個月即2018-02-16開始生效。
印度商貿部近發(fā)出通知NO.26/2015-2020,
告知玩具類產品今后進入印度需要取得相關NABL實驗室依據IS: 9837系列標準
IS: 15644的出具的相關測試報告及證書才能清關
原本只需要ASTM F963/ISO8124/IS9873/EN71的相關要求本月開始已經失效。
印度BIS認證申請流程:
一:樣品(未定)個進行預測試。
二:發(fā)樣品到印度實驗室進行檢測,出報告。(未定 )
三:要有ISO90001體系認證。
四:燈具的關鍵元器件要有認證或者測試報告。
五:電源要有BIS認證。
新版兒童產品安全指南CEN/TR 13387-3
2018年7月4日,歐洲標準化CEN發(fā)布技術報告PD CEN/TR 13387-3:2018《兒童用品和兒童護理用品——一般安全指南——機械風險》。
該部分技術報告需要與部分CEN/TR 13387-1《兒童用品和兒童護理用品——一般安全指南——安全理念和安全評估》結合使用。新版技術報告不僅可用于起草兒童產品技術標準,還適用于兒童安全或風險評估。
該技術報告內容廣泛,覆蓋各種已識別的危險,包括剪切、擠壓等風險,靜態(tài)或不規(guī)則形狀的開口、夾陷、結構不完整,材料適用性和穩(wěn)定性等。每種機械風險都伴有解釋性以及要求、測試設備和測試方法。
該技術報告5個部分分別為:部分 - 安全理念和安全評估,第2部分 - 化學風險,第3部分- 機械風險,第4部分 - 熱風險,第5部分 - 產品信息。
歐洲標準化發(fā)布的技術報告是提供標準化工作技術內容的資料性文件,通常用于向CEN成員國、歐盟、歐洲自由貿易聯(lián)盟及其他*
府機構或外部機構提供緊急的或建議性的附加信息。技術報告先由CEN技術主體起草,并通過CEN成員國通過才能發(fā)布。
2001年12月3日,歐盟通過了《通用產品安全指令》(GPSD,General product Safety Directly,2001/95/EC),并要求各成員國從2004年1月15日開始實施,原指令92/59/EEC也因此作廢。GPSD提出了產品質量安全的基本要求,適用于除食品以外的一切消費產品,特別是對無專門法規(guī)(包含通用指令和特定產品指令)規(guī)定的產品安全要求做出了基本規(guī)定。因此,GPSD處于歐盟產品安全法規(guī)體系中的基礎和水平地位;同時,GPSD是一些列產品安全專門法規(guī)的基礎,從產品風險控制、產品安全責任等方面對這些專門法規(guī)進行了補充和完善。
GPSD旨在確保哪些無專門產品法規(guī)(如玩具、化學品、化妝品、機械等)規(guī)定的消費品在歐盟境內的高水平的產品安全,從而保護消費者健康和安全,保障歐盟內部統(tǒng)一市場的正常運作。該指令也補充了專門產品法規(guī)未涵蓋的一些規(guī)定,如有關生產商責任以及主管當局的權利和義務。該指令適用于非食品類的消費品,包括提供服務的所有產品,但不包括古董或二手產品。
產品的通用安全要求及合格評定方法
產品如符合歐共體有關安全條款時別認定是安全的,否則,產品應符合它在是市場上銷售的成員國的法規(guī),或符合歐盟公報公布的歐洲標準化的自愿性國家標準。如都不符合,產品應根據以下內容進行評定:
1. 由其他相關歐洲標準轉化的自愿性國家標準;
2. 產品銷售成員國制定的標準;
3. 有關產品安全評定指南的建議;
4. 相關領域的良好行為規(guī)范;
5. 技術發(fā)展水平;
6. 消費者對于安全的期望。
除了只可向市場投放安全產品這個通用安全要求外,生產商應告知消費者有關所提供產品的危險,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這些危險以及能夠追溯危險產品。如果生產商或經銷商發(fā)現(xiàn)產品是危險的,他們一定要通知主管當局,與主管當局進行必要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