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
如他們原是在外國婚姻登記機構辦理結婚登記或在國外舉行結婚儀式的,他們離婚案件國內不受理。如他們已回國定居而要求離婚的,應向其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提出。
(三)夫妻雙方均系外籍華人,或一方系華僑另一方現系外籍華人,要求離婚,應向居住國有關機構申請辦理離婚手續(xù)。我國駐外使領館一般不予受理。
(四)華僑因離婚受到不公正的對待或不應有的損失時,使領館為維護華僑的正當權益,應視具體情況,予以關心并采取相應措施。
離婚案件不離婚的,一般不上訴,上訴也不太會改判,反而延長了的時間,如果離婚的,對財產分割、債務承擔和子女撫養(yǎng)不滿意的,可以上訴。當事人不服一審的,應當在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提起上訴。上訴應遞交上訴狀。上訴狀應向原審人民提出,提交副本一份。原審人民收到上訴狀,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不答辯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原審人民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
涉外離婚時間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百三十五條、百五十九條規(guī)定,一般國內普通婚姻案件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應自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應自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但人民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上述期間限制。涉外離婚案件所需要的時間通常為:
1) :人民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2) 送達期間:對于國外一方送達文書,若順利送達則較快,否則人民采取郵寄或公告方式,則需六個月。
3) 答辯期:三十日
4) 若缺席審理,則裁判文書應公告送達,公告期六個月。
5)上訴期:三十日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涉外婚姻律師咨詢,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不予受理:(1)未達成離婚協(xié)議的;(2)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3)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核心內容:涉外離婚是指當事人的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或婚姻關系的訂立在國外而現在欲在中國進行的離婚行為。涉外離婚的送達方式主要包括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我國締結的條約規(guī)定的方式、通過途徑等。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