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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優(yōu)先責任
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優(yōu)先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而已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算,以虛報的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算過程中的法律責任
1、未成立算組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沒有在法定期限內成立算組就開始算的,導致公司的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的,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2、無法算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懶惰松懈而不像履行義務,給公司的主要財產、賬冊和重要文件等弄丟了的,而沒有辦法進行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院應予以支持。
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制裁
根據《人民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guī)定合同糾紛律師,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fā)現(xiàn)之日起計算,為了增加審判的可操作性,《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又規(guī)定:“人民對前款規(guī)定的妨害民事的行為,依照民事法的規(guī)定予以制裁,”而《民事法》百零二條對制裁措施作了具體的規(guī)定:“參與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據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構成的,依法追究責任:(一),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審理案件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債務糾紛律師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的財產的,”……同時,《民事法》百零四條規(guī)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1000元以下,……的期限,為15日以下。
留的人,由人民交看管,在期間,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可以決定提前解除,”總之,修改后的《婚姻法》與《民事法》結合起來,加大了對惡意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制裁。
因此,當事人在提起之前或得知對方起訴離婚之時,即應該開始著手防止對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拆東墻補西墻”的認定
以“拆東墻補西墻”的方式進行(下稱“拆騙”)是合同中的一種特殊情形,它表現(xiàn)為行為人在一定的時期內連續(xù)多次實施合同行為,采用拆騙的方式,邊騙邊還。我以為,以合同形式拆騙認定合同,應注意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因為行為人是通過多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歸自己使用。即:騙—還—騙。如:甲以他人歇業(yè)的公司名義與乙公司簽訂煤炭購銷合同,乙根據合同規(guī)定如數(shù)發(fā)運煤炭。甲獲取煤炭后即低價出售,所得錢款用于個人揮霍。數(shù)月后,甲又采用同樣的方法和手段與丙簽訂煤炭購銷合同,并從丙處所騙貨款部分歸還給乙,繼續(xù)滿足個人的揮霍。此后又拆騙多次。這種拆騙行為,筆者以為,應對甲合同行為的次數(shù)、金額全部予以認定,歸還的部分只能作量刑情節(jié)考慮。因為,甲每次實施合同行為已經全部完成,每次的事實與內容也完全符合合同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如果對甲歸還的部分不作事實認定,那么甲實施后歸還給乙的部分就被視作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