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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3/EU(以下簡稱LIFT指令)是歐盟針對電梯安全的指令。電梯指令 2014/33/EU 規(guī)定了以下產(chǎn)品需要型式認可列表如下:
1.限速器;
2.緩沖器(蓄能型緩沖器;耗能性緩沖器);
3.安全鉗(瞬時式 (滾輪和楔塊);漸進式);
4.層門門鎖裝置(轎門門鎖裝置和廳門門鎖裝置);
5.含有電子元件的安全回路;
6.上行超i速保護裝置(制動器);
7.電梯整梯。
電梯指令 2014/33/EU 不適用范圍:
1.國有或私人運輸人員的纜索鐵道車,包括電纜車;
2.為軍i用和警i方用為目的而專門設(shè)計和建造的升降機;
3.礦山降機;
4.劇院升降機;
5.裝于交通工具上的升降機;
6.連在機器上并且是專門用于進入車間的升降機;
7.齒軌和齒輪載車;
8.施工現(xiàn)場用于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與貨物的升降機。
電梯CE認證適用范圍:
歐盟電梯認證范圍包含電梯整梯(乘客電梯,客貨電梯和液壓電梯)和及其主要安全部件:
1、門鎖裝置 2、安全鉗
- 瞬時式 (滾輪和楔塊)
- 漸進式
- 防止上行超i速的安全鉗
3、限速器
4、緩沖器
- 蓄能緩沖器
- 耗能性緩沖器
5、上行超i速保護裝置
6、含有電子元件的電梯安全回路
7.在新指令中,UCMP也作為單獨的安全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