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早產生于19世紀末的德國。有限公司基本吸收了無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優(yōu)點,避免了兩者的不足,尤其適用于中小企業(yè)。早的有限責任公司立法為1892年德國的《有限責任公》。之后,1919年的法國,1938年的日本也相繼制定了《有限公》。 [3] 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早產生于19世紀末的德國。有限公司基本吸收了無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優(yōu)點,避免了兩者的不足,尤其適用于中小企業(yè)。早的有限責任公司立法為1892年德國的《有限責任公》。之后,1919年的法國,1938年的日本也相繼制定了《有限公》。 [3] 盡管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都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自由生產方式的發(fā)展,但隨著商品經濟的進一步發(fā)展和巨大的規(guī)模社會化大生產的出現(xiàn),這

兩種責任并非完全獨立的公司在經營風險、管理體制、資本規(guī)模等方面固有的缺陷日益暴露出來。于是,社會呼喚更為具有完全獨立責任的公

司形態(tài)的出現(xiàn)。在這種背景下,英國于1855年頒布了《有限責任法》,該法明確規(guī)定具備法定條件的公司一經注冊完畢,股東即只負有限責任,

責任的限度為股東所持股份的名義價值,并要求“有限”字樣須在公司名稱中反映出來。德國、法國的商法典中也都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規(guī)定。

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兩國都修改商法典中股份公司的相關規(guī)定。特別是1892年德國通過的《有限責任公》以及隨后法國、日本等國家頒行
、購入的固定資產,以進價加運輸、裝卸、包裝、保險等費用作為原則。需安裝的固定資產,還應包括安裝費用。作為投資的固定資產應以投資協(xié)議約定的價格為原價。
、購入的固定資產,以進價加運輸、裝卸、包裝、保險等費用作為原則。需安裝的固定資產,還應包括安裝費用。作為投資的固定資產應以投資協(xié)議約定的價格為原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