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責是立案偵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準或者決定逮捕、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jiān)督。
人民法院負責對刑事案件進行審判。
公an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進行xing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zhí)行法律。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jiān)督中發(fā)現(xiàn)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fa拘禁、刑訊逼供、非fa搜查等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an機關管轄的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刑事強制措施是國家為了保障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而授權刑事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
分類
我國的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候審、看管居住、拘流、逮捕五種,這五種措施是依照強制力度由輕到重的順序依次排序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an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候審或者看管居住。
拘傳:公an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于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傳喚、拘傳的時間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xù)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guī)則的規(guī)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fā)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采取候審、看管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