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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制度簡介
日本包括發(fā)明(稱作特許)、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日本發(fā)明是指針對產(chǎn)品技術結構、方法、工藝流程或工藝參數(shù)改進所提出的新法的技術方案。發(fā)明的效期為自申請日起20年,醫(yī)1藥品和農(nóng)1藥發(fā)明有效期可申請延長,但不得超過5年。等級為注冊用戶后,可在線下載,還可保存一些檢索習慣及結果文檔等。日本實用新型專是指針對產(chǎn)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技術特征改進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無實質審查,一般申請日后6個月可授權,有效期為自申請日起10年。如果同為產(chǎn)品技術,則申請人可以選擇申請發(fā)明還是申請實用新型。日本外觀設計是指針對產(chǎn)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應用的新設計。外觀設計自注冊日起20年。所接受的申請語言只有日語。
日本制度歷史概況
從1879年開始,日本政府研究建立制度。近年來,日本對日本法作了多次修改,其中1993年修改的主要內容是采用了實用新型申請無審查登記制度,即不再對實用新型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實用新型權權利期限由以前的10年改為6年(1994年1月1日實施)。另外,發(fā)明專利申請需要經(jīng)過實質審查,即專利性審查,較為嚴格,而實用新型專利及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僅形式審查,不涉及專利性審查。1996年1月1日實施的修改法取消了公告制,把以前的權授權前異議改為授權后異議,縮短了審批和授權的時間。1996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修改法對收費作了新規(guī)定:取消以前的印花,直接交付現(xiàn)金。
美國聯(lián)邦知識產(chǎn)權事務所深圳代表處宗旨為中國各大中小型企業(yè),獨立發(fā)明人,提供美國的知識產(chǎn)權法律服務。深圳代表處的成立是為了使發(fā)明人與美國知識權產(chǎn)權代理機構之間,能更方便、快捷地聯(lián)絡與接洽,是面向中國的一個窗口。
申請的費用.申請費的繳納方式
申請費以及其他費用都可以直接向局收費處或局代辦處面交,或通過銀行或郵局匯付。目前,銀行采用電子劃撥,郵局大部分采用電子匯兌方式。美國專利圖形數(shù)據(jù)庫則是包括了自1970年美國專利法誕生以來的所有專利。繳費人通過銀行或郵局繳付費用時,應當在匯單上寫明正確的申請?zhí)柣蛘咛?,繳納費用的名稱可使用簡稱。繳費人應當要求銀行或郵局工作人員在匯款附言欄中錄入上述繳費信息,通過郵局匯款的,還應當要求郵局工作人員錄入完整通訊地址,包括郵政編碼,這些信息在以后的程序中是有重要作用的。費用不得寄到局受理處。
2016年工業(yè)品外觀設計五局合作聯(lián)合聲明
2016年11月1至2日,歐盟知識產(chǎn)權局(EUIPO)、日本特許廳(JPO)、韓國特許廳(KIPO)、中國國家1知識產(chǎn)1權局(SIPO)和美國商標局(USPTO)(以下簡稱“五局”),齊聚在中國北京召開2016年工業(yè)品外觀設計五局合作(ID5)年度會議。而外觀專利申請,僅能通過巴黎公約途徑提交外觀專利申請或直接提交外觀專利申請,不能通過PCT國際申請進入美國國家階段。世界知識產(chǎn)權組織(WIPO)作為觀察員應邀參會。
本次會議重申了五局在2015年首屆ID5年度會議上通過的合作目標,包括進一步促進和推動形成而且通用的外觀設計保護體系。
認識到向用戶和公眾提供更好服務、進一步推動外觀設計領域的重要性,認識到五局深化合作對于形成切實成果的重要意義,認識到增強合作透明度的必要性,五局進一步就合作總體原則和合作領域達成一致,以確保ID5目標的實現(xiàn)。
五局決定,在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下,通過以開展項目為主的方式繼續(xù)進行合作,確保合作成果惠及利益相關方、合作局及其工業(yè)品外觀設計體系。
五局決定在工業(yè)品外觀設計的多個方面開展合作,包括審查實踐研究、自動化支持系統(tǒng)、外觀設計分類、質量提升、數(shù)據(jù)統(tǒng)計等,并就新興技術及有關外觀設計新議題共同探索可能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