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
塔式起重機布局
1.塔吊末端與周圍建筑及其他周邊施工設施的安全操作距離不得小于0.6m.
2.兩臺塔吊之間的小架設距離應確保低位塔吊的吊臂末端與另一臺塔吊的塔身之間至少有2m的距離;高位塔式起重機低位部件(吊鉤升至高點或平衡臂下部)與低位塔式起重機高位部件之間的垂直距離不得小于2m。
3.塔式起重機吊臂末端或起吊物邊緣與架空電力線的安全距離:1kV以下1.5m1-10KV 2.0m;35 kv 3.5米;對于鋼結構工程的鋼構件,應分析小型吊裝單元的位置和重量,合理確定塔式起重機的型號,確保鋼結構能夠吊裝到位。110千伏4.0米;220千伏6.0米;330千伏7.0米;500千伏,8.5米。當小于此安全距離時,必須采取絕緣保護措施,并懸掛明顯的警告標志。
4.附屬塔式起重機與擬建建筑物外墻之間的距離應按照《塔吊使用說明書》的要求設置。當現場條件不能滿足此要求時,非標準附墻桿必須由塔吊租賃安裝單位提供,嚴禁現場加工。
塔式起重機的小車變幅和吊臂變幅限制器、行走限制器、力矩限制器、吊鉤高度限制器、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卸。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作機構。
在塔式起重機運行過程中,任何人不得在吊臂和重物下停留、工作或通過。起吊重物時,禁止越過人。嚴禁用塔吊運送人員。
塔式起重機的機械必須按照規(guī)定的塔式起重機起重性能進行操作,并且不得超過負載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體。嚴禁將重物吊起并長時間懸掛在空中。運行中如遇突然故障,應采取措施將重物降至安全位置,并關閉電機或切斷電源進行維護。
嚴禁使用塔式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吊起地下埋藏或地面上凝結的重物。
起吊重物時,應捆綁牢固,分散的物體不得堆放或懸掛在重物上。
遇有惡劣天氣,如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霧等,應停止塔吊露天作業(yè)。
舉升重物一次時,不要在舉升后立即將其舉升至要求的高度。先進行試吊,慢慢吊起吊鉤(以減少慣性力)。當重物離地面約1250px時,應稍微停止,當沒有發(fā)現問題時,應繼續(xù)提升。開挖至設計標高后,立即澆筑擬建建筑物的基礎墊層,墊層應在組合基礎范圍內加厚至200mm,并摻入早強劑。當吊起鋼絲繩索具并拉緊吊鉤鋼絲繩時,操作人員必須立即遠離被吊物,不能站在吊臂下。防止重物墜落和手臂倒塌傷人。駕駛員只有在收到指揮官的明確信號后才能開始操作,并在操作前按鈴。如果信號不清楚,不要隨意操作。一般規(guī)定每班塔吊應有兩名司機,一名負責操作,一名負責地面監(jiān)控,以免指揮不當造成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