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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儀館的主要內容:
主要工作任務和職責是: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殯葬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guī)定,弘揚社1會主義精神文明范疇的移風易俗,破除喪1葬陋習、封建迷1信,負責全市死1亡人員遺體的接運、冷藏、火化、骨灰存放。大概再也找不到一個民族因為穿自己的民族衣服而慘遭殺1戮的,中國的漢人,卻是這樣一批可憐人,他們因為穿自己的服飾,被殺1戮,雖然經(jīng)過一段時間的抗爭,才有了結果,但卻是活人不許穿,死人可以穿。并開展上門布置靈1堂服務、遺體的穿衣、整1容、告別、代2寫橫幅挽聯(lián)、布置會場、禮1炮、樂隊、攝像及祭奠、守靈等多項自1選項目,為廣大喪戶服務。
殯儀館守靈:
過去守靈大多在家庭進行。隨著人口的增加而同時帶來的住房緊張問題,使原來在家庭進行的守靈活動受到限制,因此,守靈的方式也出現(xiàn)了變化。目前主要有家庭守靈和在殯儀館守靈二種。
1、家庭守靈家庭守靈就是在家中騰出房間,按靈1堂的要求布置,親友和子女日夜守候在靈1堂,接待前來吊1喪的親朋好友。家庭守靈,既要安排好守靈人,準備午夜的點心和應急備用的藥品,又要注意電、煤氣、火燭的使用安全。
2、殯儀館守靈在家中守靈布置起來比較麻煩,事后還要拆除整理。要騰出地方做靈1堂,這對住房不寬裕的城里人更是捉襟見肘。如今,殯儀館內已經(jīng)有了守靈這一服務項目,既可以開追悼會,又可以守靈。守靈廳內家常用具一應俱全,省卻了喪家許多煩繁瑣之事。
法律上宣告1死1亡法律后果是什么
(1)關于宣告死1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1亡與自然死1亡的法律后果相同,比如單位除名、戶1口注銷、繼承開始、配偶可以再婚等等。
(2)關天宣告死1亡的撤銷宣告死1亡不等于就是人的生理上的死1亡,有的可能是真死了,有的則可能沒死,有些甚至又返回了家園。遇到這種情況,民1法作出了相應規(guī)定。因為即使再盛大的氣運行還有它的余氣止息,雖然零散但深氣也有聚集的地方。民1法通則第24條規(guī)定:被宣告死1亡的人重新出現(xiàn)或者確知他沒有死1亡,經(jīng)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1法1院應撤銷對他的死1亡宣告。隨著死1亡宣告的撤銷,被宣告死1亡的人應恢復原有的人身權利和其有權利義務。根據(jù)民1法通則第25條規(guī)定:被撤銷死1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chǎn)。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chǎn)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因為被宣告死1亡的人并沒有死,原由他所有的已作為遺產(chǎn)分割了財產(chǎn),自然應當返還。在婚姻家庭關系上,如被宣告死1亡人的配偶尚未與別人再婚,他們的婚姻關系應當恢復;如原配偶已與他人結婚,則保護后一個婚姻。如被宣告死1亡人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yǎng),其收養(yǎng)關系能否解除,可協(xié)商解決。
古人對于不同的祭品,采用了不同的處理方式:
燔燒:祭天神使用。西周以前關于天的觀念還不明確,在各種天體神1靈中,日神受重視。典禮舉辦后,把尸身置于石頭、床、沙石子上,忌諱隨意置于地上,不然此地會成為埋葬之地,日后給家人帶來災禍。甲骨文有“出入日,歲三牛”的記載,可見當時每天都要舉行迎接日神和恭送日神的儀式,且有在儀式上殺牛和殺羊以作犧牲的事情。周代4開始,對天的崇拜從自然崇拜中突出出來,朝迎夕送日神之禮不再舉行,“祭天之禮,兼及三望(日、月、星)”,即將日神視為天帝的屬神,祭天時兼及之。祭天的方法,據(jù)《禮記·法》所說,是“燔柴于泰壇”。實際上,除天帝、日神之外,祭祀天上其他神1靈也用此法,《周禮·春官》中有“以實柴祀日月星晨”之說。“實柴”是指將牲玉等品加于柴上。在古人看來,天神在上,非燔柴不足以達之,燔祭時煙氣升騰,直達高空,容易被天神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