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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是指由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由派遣勞工向要派企業(yè)給付勞務,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fā)生于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yè)之間。勞動派遣的最顯著特征就是勞動力的雇用和使用分離。
勞務派遣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自發(fā)選擇的結果。九十年代以來,隨著市場經濟的日益成熟以及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度推進,中國勞動力市場主體的自主地位日益確立,它們會根據勞動力市場的供求情況趨利避害,自發(fā)地決定用工、就業(yè)形式和經營形式,這是勞務派遣產生、發(fā)展的根本前提。
用人單位能否自己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
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有一些用人單位,為了規(guī)避法律,自設派遣公司,把一些員工重新納入被派遣勞動者行列。有的企業(yè)為了降低用工成本,將一些原來的正式職工以改制名義,分流到本企業(yè)設立的勞務派遣公司,然后又以勞務派遣公司的名義派遣到原崗位,嚴重損害勞動者的利益。
勞務派遣的退回機制與法律風險:
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建立的是用工關系,而非勞動合同關系。因此,在被派遣勞動者有法定可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時,用工單位不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而只能將勞動者退回,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認為勞務派遣的靈活性體現為可以隨時退回勞動者,這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