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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淵源、內涵與本質
如前所述,常規(guī)法律意義上的交通事故責任主要是指因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引起的侵權賠償責任和刑罰意義上的刑事責任,尤其指的是前者。但公an機關作為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者,其所關心的是事故本身,即事故的形成過程與原因,包括何人、何時、何地、何種條件下如何發(fā)生了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確認道路交通事故的存在以及當事各方在事故形成過程中的作用-原因力大小。由此形成一個完整的道路交通事故情形的說明書,為后續(xù)的各種相關工作(如調解與賠償、行政和刑事處罰等)奠定基礎,做好銜接。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主體為公an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它代表國家公zhi部門行使證據(jù)調cha、采集與管理服務職能。尤其是其證據(jù)調cha與分析的職能如同國家授權給公an機關行使偵查職能一樣,同樣具有quan威性與不可訴性。這本身體現(xiàn)了國家和人民對公an機關的信任。
其次,進一步明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法律依據(jù),是一種特殊的部門法律,該法律有規(guī)定優(yōu)先適用該法律條款,未有規(guī)定的適用其上位法律;
再次,明確公an機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方法基礎,以因果關系為主,強調原因力。迄今為止,有關原因力大小的比較研究已經初步形成了一套成熟理論體系,并在各個省市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細則認定中被采用。
強調交通事故責任的承擔者僅交通事故現(xiàn)場的當事人,一般情況下是指機動車駕駛員、行人、乘車人等,這一點將其與交通事故賠償所確定相關法律當事人區(qū)分開來,明顯體現(xiàn)出公an機關交通事故認定關注的焦點在于考量事故現(xiàn)場當事人的行為對車輛運行控制的直接影響,包括注意義務的違反與過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