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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勞務輸出的方式主要有5種:(1) 通過對外承包工程帶動的勞務輸出。各種形式的承包工程需要承包公司派遣相關的勞務輸出 (12張) 項目管理、設計、施工、安裝調試和技術培訓人員為工程項目提供勞務。(2) 境內企業(yè)法人與國外雇主簽訂勞務合同派出勞務人員。(3) 在境外投資、興辦企業(yè)派出管理人員、技術人員以及培訓人員。(4) 通過成套設備和技術出口需本國勞務人員進行安裝調試、技術指導、人員培訓等而產生的勞務輸出。(5) 民間勞務輸出。勞動者個人通過各種渠道自己聯系出國謀職。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身工作和發(fā)展需要,通過正規(guī)人力資源派遣服務機構,派遣所需要的各類人員。
《勞動合同法》近100多項條規(guī)中,關于勞務派遣的規(guī)定僅有11條,涉及被派遣勞動者權益的規(guī)定不過四五條。法律規(guī)定得過于原則,讓勞務公司與用工單位有太大的空間可以發(fā)揮,導致現實情況與法律的期許背道而馳。”唐毅介紹說,如果按照法律程序邏輯,勞務派遣的正常順序是,由實際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公司首先簽訂勞務派遣協(xié)議;經過半個多世紀的歷程,到20世紀90年代,伴隨當今經濟全球化的發(fā)展和各國經濟的增長,國際勞務市場的規(guī)模也在不斷擴大,并出現了很多新的變化。待協(xié)議簽訂完畢,由勞務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單位招聘員工進行派遣。而現實的情況是,大多數用工單位自己面試招聘員工,與員工簽約時,簽的卻是勞務派遣合同,派遣公司一直身居“幕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