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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上述兩個區(qū)別,申請三期評定要遵循“重做輕不做”。在傷情嚴重的情況,三期的發(fā)生是必然的,而且通常比法官自估的時間要長,因此申請做三期鑒定可以獲得更優(yōu)的期限,同時對于支付的鑒定費用也因為存在三期結果而可以終由對方實際承擔。而在傷情較輕的情況下,三期發(fā)生并不是必然的,因此選擇直接讓法官酌定更優(yōu)。此時如果仍執(zhí)意選擇鑒定,那終可能因為鑒定不出,致使所交的鑒定費白白打了水漂,而法官也會鑒定不出的結論,認定不存在三期,得不償失。
多長時間拿到評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不得超過六十日。(現實中快的話幾日內就可以拿到,超過限定日期的非常少) 第五十五規(guī)定“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進行審核,并在收到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當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二條,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終結后十五日內,可以向申請傷殘評定。應當根據醫(yī)院證明和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評定傷殘等級。 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在交通事故民事賠償過程中,很多傷者都對傷殘鑒定的時間非常的迷茫。根據以往的經驗,傷殘鑒定,一般是在傷者病情穩(wěn)定之后,3~6個月的時間進行鑒定。 有的傷者出院之后,需要一定的康復時間,才能確保傷殘鑒定結果的準確性。有的傷者可能在醫(yī)院沒有辦法出院,但是病情已基本穩(wěn)定,在3~6個月的時候進行傷殘鑒定,準確度也是比較高的。我建議大家在選擇鑒定的時間上,一定要選擇在3~6個月的時間,或者說好在六個月的時候進行傷殘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