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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支架生產公司系統的必要性
抗震支架生產公司系統的必要性
1、減少震災發(fā)生時引起的的次生災害
震災中建筑機電設備的損壞(消防管道、噴淋系統、排煙系統、電氣等系統)會直接導致消防功能的失效。從而引發(fā)火災,濃煙等次生災害。使傷亡人數大大增加。甚至超過建筑物倒塌等直接災害導致的傷亡數量。
2、有效保護機電系統,確保震后快速恢復工作狀態(tài)
當發(fā)生震災時,安裝了抗震支架生產公司的建筑設施在一定程度上超大限度的保護了機電工程建筑的安全性,為震后工作人員的維修善后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快速的回復工作狀態(tài)。
抗震支架生產公司的斜撐的支撐形式
抗震支架生產公司的斜撐的支撐形式主要分為兩種,分別是剛性支撐和柔性支撐。剛性支撐由于需要同時抵抗拉力和壓力兩種,所以一般選用鍍鋅鋼管等材料以單邊撐的形式存在。柔性的支撐跟剛性有所不同,它只能抗拉力所以一般選用鋼索以兩邊對稱的形式存在。
抗震支架生產公司設備的支撐形式還可以分為側向支撐和縱向支撐,這是按照作用功能進行劃分的,側向支撐主要是用來抵御側向水平地震力的作用,縱向則是用來抵御縱向的作用力。
目前國際上關于抗震檢測機構便是FM認證機構,抗震支架生產公司對于斜撐等性能的要求是十分嚴格的,尤其是斜撐兩端的連接座設計必須合理,斜撐與垂直吊桿之間的角度也需要在規(guī)定的范圍之內,角度對于抗震支架生產公司所能承受的作用力范圍有一定的影響。
抗震支架生產公司的設置原則
參考規(guī)范:G50981-2014《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guī)范》。
參考圖集:16D707-1《建筑電氣設施抗震安裝》。
電氣專業(yè)
為防止地震時電力系統失效、短路及起火造成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根據《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G50011-2010).0.2條、第3.7.1條及《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guī)范》(G50981-2014)1.0.4及7.4.6條為強制性條文,應對機電管線系統進行抗震加固。本項目重力超過1.8kN的設備;內徑大于等于DN60mm的電氣配管;15Kg/m或以上的電纜橋架、電纜梯架、電纜線盒、母線槽都應設置抗震支架生產公司,且此項目抗震支架生產公司產品需通過FM認證,與混凝土、鋼結構、木結構等須采取可靠的錨固形式。
抗震支架生產公司的設置原則為:剛性電力線管側向支撐間距為12m,非剛性電力線管側向支撐間距為6m,剛性電力線管縱向支撐間距為24m,非剛性電力線管縱向支撐間距為12m。(為保證抗震系統的整體安全性,對長度低于300mm的吊桿,也建議進行適當的補強)。具體深化設計由專業(yè)公司完成,終間距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在深化設計階段確定。所有產品需滿足《建筑機電設備抗震支吊架通用技術條件》CJ/T476-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