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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zhí)柕淖饔?
??申請?zhí)栆彩菍@暾埖囊粋€重要著錄項目,它與申請日一起構成專利申請正式受理的主要標志。只有已經確定申請日,并且獲得申請?zhí)柕膶@暾埐疟徽J為是一件正式申請;申請?zhí)柺钦J定特定專利申請的主要依據,申請?zhí)柵c專利申請是一一對應的關系,一旦指出某個申請?zhí)?,也就指出了一個特定的專利申請。由于許多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名稱極為相似甚至相同,常常難以區(qū)別,這時就需要以申請?zhí)柸フJ定專利申請。此外申請?zhí)栆彩菍@衷趯徟绦蚣昂罄m(xù)程序中對專利申請進行管理的重要手段。例如專利申請案卷就是按照申請?zhí)栠M行管理的。
即時審查制又稱“直接審查制”、“自動審查制”、“一次性審查制”,是指對專利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后,緊接著進行實質性審查,而無需申請人提出實質性要求,除非申請人已經放棄。
??從申請的形式至內容均被審查,直到作出肯定性結論和公告頒發(fā)專利之前,申請案的材料一直是保密的。其缺點是隨著申請量大幅度遞增,專利審查的壓力不斷增大,會使申請案的審查周期大大延長,如不注意克服,將降低發(fā)明對社會的貢獻作用,降低專利文獻的情報價值。美國、加拿大、阿根廷、前蘇聯等國采用這種審查制。
制造權是指專利權人為生產經營目的生產、制造專利說明書中所描述的發(fā)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產品的獨占權。
??制造權的內涵
??制造權是產品發(fā)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權利人享有的權利,指專利權人享有獨占地制造專利產品、禁止他人未經其許可使用專利技術制造與專利產品相同或實質上相同的產品的壟斷權。制造權從源頭上保證了權利人產品的市場壟斷權,為專利權人的經濟利益提供了根本保障。所謂“制造專利產品”,是指為生產經營目的而進行的制造專利產品的行為。只要制造的產品用在了生產經營中,不管是否與專利產品的生產經營領域相同,都構成侵犯專利權人的制造權。
??制造權的定位
??制造權是專利權人的首要權利,表現為專利權人具有制造權利要求書中所描述的技術特征的產品的權利,是專利權人主張和行使其他權利的前提。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擅自制造專利產品,否則即是侵權。專利權人既可以依法自己行使制造權,也可以在一定的范圍內許可他人行使制造權,同時可以收取相應的使用費。
組合發(fā)明
組合發(fā)明,是指由某些技術方案有機結合后構成的能夠解決新的技術問題的新的技術方案。
??如果組合的各技術特征,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并取得了新的技術效果,或者說組合后的技術效果比每個技術特征效果的總和更優(yōu)越 ,這種組合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發(fā)明具備創(chuàng)造性。組合發(fā)明每個技術特征本身是否完全公知或部分公知不影響創(chuàng)造性。
??新的技術效果包括增加功能、增強原功能、降低成本、簡化結構等等。簡單的加合不能成為組合發(fā)明,如臺灣宏碁公司(Acer)總裁施振榮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向西德專利局申請一項專利,涉及到液晶顯示電子表與筆組合的一項技術方案,西德專利局認為,這一組合并未產生新的技術效果,液晶顯示電子表與筆依然各自發(fā)揮各自的作用。駁回了該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