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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億隆海事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主要業(yè)務為:一、船員招聘、培訓和外派;二、辦理各類船員培訓、考試服務;三、為船東提供船員配備、船舶技術咨詢、海事服務。我們一如既往的以誠信服務為宗旨,以靈活多樣的方式向廣大船東和船員提供服務。
將第十一條第四款修改為:“除為本單位自有的公務船船員開展培訓外,任何以及船員培訓和考試的主管部門均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船員培訓?!睂⒌谑龡l款第(二)項修改為“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開展船上培訓的航運公司和相關機構,應當將船上培訓計劃、學員名單,負責指導和訓練學員的船長及船員的名單、資歷等信息報送海事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 培訓機構應當為在本機構參加培訓的學員建立培訓檔案,并在培訓結束后出具相應的《船員培訓證明》。
對培訓出勤率低于規(guī)定培訓課時90%的學員,培訓機構不得出具培訓證明。
第三十一條 學員完成培訓并取得培訓證明后,可以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相應培訓項目的考試、評估。
第三十二條 對已按照規(guī)定完成培訓并且考試、評估合格的學員,由海事管理機構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簽發(fā)相應的考試、評估合格證明。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規(guī)則的規(guī)定,未取得《船員培訓許可證》擅自從事船員培訓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有所得的,還應當沒收所得。
前款“未取得《船員培訓許可證》擅自從事船員培訓”包括下列情形:
(一)無《船員培訓許可證》擅自從事船員培訓的;
(二)以欺騙、賂等手段取得《船員培訓許可證》的;
?。ㄈ┪窗凑铡洞瑔T培訓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從事船員培訓的。
2006年2月,在日內瓦召開的ILO第94屆大會中通過了《2006年國際海事勞工公約》,該公約對海員的工作環(huán)境條件、、福利、社會保障、工資、休假、起居條件等做出了規(guī)定,保障海員能夠體面工作。我國與世界上其它國家一樣,為海員體面工作提供了許多保障。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為加強船員管理,提高船員素質,維護船員的合法權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保護水域環(huán)境提供了有力保障。我國絕大多數(shù)的海船都能滿足國際公約的要求,海員的工資待遇也遠高過陸上其他工種工作人員的平均工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