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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的辯論應圍繞以下四個方面提出:
一是事實有無錯誤,證據(jù)是否充分;二是法律適用是否正確;三是量刑是否恰當;四是程序是否。二審法院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運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將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如果認為第四篇
適用法律或量刑不當,則會改判,也可以發(fā)回重審;如果認為一審違反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也發(fā)回重審。第二審人民法院的或裁定一經(jīng)作出,就是終審的或裁定,案件即告終結(jié)。
自訴案件的處理:
對自訴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在宣判前,對于前兩類案件可以進行調(diào)解;自訴人也可以自行和解,第三類不能調(diào)解,但是可以和解,三類案件都可以撤回起訴,由法院審查;被告人還可以向自訴人提起反訴。
刑事自訴案件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輕微的刑事案件,是專屬于被害人一方的救濟形式。
未成年犯罪要坐牢嗎
未成年犯罪,是需要坐牢的,但是應當減輕、從輕處罰。但是如果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責任。年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特定的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年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任何罪,需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刑法》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故意傷害致人或者、強、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
第十七條 之一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什么是刑訴中的言辭證據(jù)
言詞證據(jù),又稱人證,是法官在刑事實踐中認證的重點和難點。言詞證據(jù)通過人的陳述內(nèi)容來反映案件真實情況,包括證人證言、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辯解、被害人陳述、鑒定人的鑒定結(jié)論(一種較為特殊的言詞證據(jù),是鑒定人對和人員提交的與案件有關(guān)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出具的書面結(jié)論。)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和被告人供述是證據(jù)種類中不穩(wěn)定,也是潛伏著證明事實情況“危險性”一類證據(jù),正確認證對于保證案件的裁判質(zhì)量密切相關(guā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