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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他們原是在外國婚姻登記機構辦理結婚登記或在國外舉行結婚儀式的,他們離婚案件國內不受理。如他們已回國定居而要求離婚的,應向其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提出。
(三)夫妻雙方均系外籍華人,或一方系華僑另一方現(xiàn)系外籍華人,要求離婚,應向居住國有關機構申請辦理離婚手續(xù)。我國駐外使領館一般不予受理。
(四)華僑因離婚受到不公正的對待或不應有的損失時,使領館為維護華僑的正當權益,應視具體情況,予以關心并采取相應措施。
我國在整個社會經濟生活中具有極為重要的地位,發(fā)揮相當重要的作用,人可通過行政手段幫助實現(xiàn)的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經濟合同仲裁機構也可根據(jù)債權人的申請進行仲裁,裁決債務人必須履行債務。如果能得到債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的支持,那效果更佳,但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特別是本位主義的作崇,實際上債權人很少能得到債務人上級主管部門的配合與支持。因此,只能把它當作一種輔助手段。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當尊重當事人意愿,夫妻雙方可以對共同財產的分割自由協(xié)商處理。自由協(xié)商的前提,應使雙方處于無任何外來壓力的情況下做出。自愿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表現(xiàn)是,夫妻共同財產可以是一方多分,另一方少分,甚至是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由一方享有。離婚協(xié)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xié)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男女雙方協(xié)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xié)議的,人民應當受理。人民審理后,未發(fā)現(xiàn)訂立財產分割協(xié)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請求。
協(xié)議離婚是婚姻關系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下面給大家講解一下協(xié)議離婚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一、主體要件
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合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事實婚姻。
二、離婚合意要件
要求“雙方自愿”即配偶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這種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愿。因受對方或他人的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所作出的離婚的意思表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