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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2020年這場疫情,對于買賣合同的履行有著非常大的阻礙,很多人認為這是一種不可抗力,而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違約,有著以下規(guī)定:
《合同法》第94條“(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17條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jù)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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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xiàn)買賣合同糾紛的原因有很多種,其中一種就是一方?jīng)]有履行合同中的義務,下面我們來簡單了解一下其中的一種情況吧。
出賣人沒有履行或者不當履行從給付義務,致使買受人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買受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予以支持。
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后,守約方主張繼續(xù)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合同法14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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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很多人來說,房屋買賣都是一件人生大事,因此在買賣過程中都會比較重視,但是由于其過程中可能會出現(xiàn)很多種情況,從而引起合同糾紛,下面我們來看一下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一些規(guī)定吧。
根據(jù)《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jīng)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另外有相關法律條款規(guī)定,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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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在買賣房屋的過程中,很容易發(fā)生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那么其原因都有什么呢?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吧。
1、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fā)生的主要原因就是,開發(fā)商或者房地產經(jīng)紀機構的不規(guī)范操作,以及二手房交易雙方的法律風險意識淡薄。
2、二手房買賣合同內容沒有參照標準,不夠完成和規(guī)范是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發(fā)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二手房買賣合同主要內容應該包括姓名、住所,二手房價款,履行期限、方式,違約責任以及如何解決爭議,合同生效、變更、終止或解除合同的條款,合同附件等等內容。
以上就是會出現(xiàn)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其中兩種原因,如果您遇到了鄭州新密房產合同糾紛的話,歡迎您到【鄭州安博】進行詳細的咨詢,我們將為您提供專業(yè)、有效的解決方案,幫助您解決遇到的難題,維護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