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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人的職責
??專利代理人能夠:
??(1)代為撰寫專利申請文件,提煉需要被保護的技術特征;
??在撰寫申請文件時,專利代理人要做到:
??第1,熟讀申請人的技書交底書,并且要去了解所申請的技術領域的背景技術的相關資料,完全地理解技術方案的全部。在這個前提下才能說得上撰寫申請文件。
??第二,確定現有技術,進而確定申請人的創(chuàng)新點,完成申請文件的撰寫。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很多都是自以為的創(chuàng)新點,或者太多宣傳性的語言,本來已經不是新技術的內容可能因為申請人資料的缺乏而寫入了創(chuàng)新點。確定哪些可以受到保護,哪些不能受到保護,這是專利代理人的重要作用之一。
??(2)代為辦理申請專利中的一切程序事務;
??(3)代為辦理侵權訴訟和無效宣告的一切事物;
??(4)為企業(yè)提供保護知識產權和規(guī)避知識產權的知識產權戰(zhàn)略規(guī)劃。
??(5)商業(yè)秘密、不正當競爭、著作權、軟件版權登記等。
??專利代理人都是具備一定的技術能力的,都是具有理工科學i位的人員,具有文科類文i憑的人員不能從事專利代理人的行業(yè)。
專利權繼承的形式
??依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繼承與有形財產繼承一樣,通常采取下列方式進行:
??(1)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依法定的繼承方式轉移
??專利權人死后,如果沒有留下遺囑,或者其所留下的遺囑并未處理專利權的繼承問題,也沒有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訂立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將專利權遺贈給扶養(yǎng)人,在這種情況下,專利權按照法定的繼承人的范圍、順序和份額,轉歸自己的繼承人繼承。若死者的繼承人有數人時,則可能將一個整體的專利權按平均份額歸屬于各繼承人,此時則發(fā)生專利權的共同共有問題,或者將整個專利權歸屬于一人,由該獲得專利權的繼承人補償其他繼承人以應得的繼承份額的價款。
??(2)專利申請權、專利權依遺囑繼承和遺贈的方式轉移
??若專利申請權、專利權人在生前立有遺囑,并在遺矚中將自己的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做了處理;在這種情況下,應按照專利權人生前在遺囑中所表達的意愿,歸屬于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3)專利申請權、專利權依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方式轉移
??從目前來看,專利權依遺囑人生前與扶養(yǎng)人訂立的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將專利申請權、專利權轉移給扶養(yǎng)人的事例尚未發(fā)生,但這種情況,至少在法理上是成立的。
??(4)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歸屬于國家或集體組織
??專利申請權、專利權人死后其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無繼承人繼承,也無受遺贈人接受遺贈,這時,該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應按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歸屬于國家;若死者生前屬于集體組織成員的,則其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歸屬于死者生前的集體組織。
組合發(fā)明
組合發(fā)明,是指由某些技術方案有機結合后構成的能夠解決新的技術問題的新的技術方案。
??如果組合的各技術特征,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并取得了新的技術效果,或者說組合后的技術效果比每個技術特征效果的總和更優(yōu)越 ,這種組合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發(fā)明具備創(chuàng)造性。組合發(fā)明每個技術特征本身是否完全公知或部分公知不影響創(chuàng)造性。
??新的技術效果包括增加功能、增強原功能、降低成本、簡化結構等等。簡單的加合不能成為組合發(fā)明,如臺灣宏碁公司(Acer)總裁施振榮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向西德專利局申請一項專利,涉及到液晶顯示電子表與筆組合的一項技術方案,西德專利局認為,這一組合并未產生新的技術效果,液晶顯示電子表與筆依然各自發(fā)揮各自的作用。駁回了該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