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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制度有哪些“利”
一、“勞務派遣”有利于“用人單位”
對于用人單位來說,使用勞務派遣公司的員工可以不占用自己單位正式員工的編制,還能解決人手不足問題!同時降低用工的法律風險,總重要的一點是可以節(jié)約用工成本。
二、“勞務派遣”有利于“勞務派遣公司”
勞務派遣公司可以通過“勞務派遣”的員工收取一部分服務費、“派遣費”等獲得盈利。
三、“勞務派遣”對于勞動者也是有利的
對于一些沒有機會以正式工進入大單位、大公司的人員,利用“勞務派遣”方式進入,也能滿足自己的工作愿望,同時在不同公司單位工作,可以獲得工作經驗。
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責任分擔
與修改前的勞動合同法相比,修改后的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將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之間的雙方相互連帶更改為勞務派遣單位對用工單位的單方連帶。
相互連帶的表現(xiàn)形式是法律不限定責任引發(fā)主體或者任何連帶責任主體皆應承擔連帶責任,單方連帶是指連帶責任主體對特定一方的行為所導致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主要體現(xiàn)在經濟強者對經濟弱者責任的承擔,如擔寶法中的連帶擔寶。
勞務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全部的用人義務;用工單位基于用工的事實行為,應當承擔派遣工人處于其控制過程中產生的責任,不應連帶承擔派遣單位的所有雇主責任。派遣單位致勞動者損害時,用工單位不具有可責難性。
相反,用工單位有未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有關的福利待遇等行為,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出于勞務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以及分擔勞動者受償不能的風險的考量,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從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來看,傳統(tǒng)意義上用人單位的義務大部分被分配給了用工單位,派遣單位的責任負擔較少,發(fā)生派遣單位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情形自然相對較少,且派遣單位合法運行是政府對派遣業(yè)管理和監(jiān)管的重點,派遣單位不履行這些義務的可能性較小,所以單方連帶不會導致被派遣勞動者損害賠償?shù)牟怀浞帧?
有人對這一修改提出質疑,認為勞務派遣在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機關大量使用,而且發(fā)展較快的是國有企業(yè),上述用工單位的經濟能力無疑更強,但勞動合同法的修改在法律責任分配上偏重于派遣單位,這不利于遏止勞務派遣的濫用,也不利于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
我國勞務派遣的現(xiàn)狀確實是用工單位的經濟能力反而強于勞務派遣單位,正是從這一實然狀態(tài)出發(fā),很多法員在處理勞務派遣糾紛時,為了避免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互相推諉而侵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情形,并不區(qū)分導致?lián)p害的主體或者事由,而是一律判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相互連帶責任。
為什么越來越多的企業(yè)選擇勞務外包?
從效益方面來看,成本外化,利益內化
1 、降低管理成本
首先,用人單位不必增加專門的人力資源管理人員或機構對派遣員工進行管理,由派遣中介完全承擔這一任務,為用人單位節(jié)約了管理成本。其次,可大幅降低常規(guī)性人力資源管理費用支出,如:人事招募廣告、退休資遣費等等。再其次,由于用人的機動性,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公司的發(fā)展,依據崗位效益、市場的工資價格靈活地調整工資的標準,其員工的支出成本比使用固定在編員工(工資只能漲不能降)的支出要大大降低。
2 、降低納稅成本
依照《稅法》,企業(yè)所支付給員工的工資超出應納稅工資額部分,需繳納企業(yè)所得稅,這對于企業(yè)來說,是一筆很大的支出項目,增加了用工成本。而人才派遣的用工方式可以在維持相同工資水平的條件下,將支付給員工的工資和福利通過人才派遣機構轉發(fā),改變企業(yè)的納稅稅種性質,改善企業(yè)生產成本核算科目,為企業(yè)降低成本。
企業(yè)在租賃員工之前對員工工資超額部分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在租賃人員之后,卻變?yōu)槔U納營業(yè)稅。為什么會有納稅稅種性質上的變化?是因為企業(yè)在通過人才派遣機構租賃人員后,將發(fā)放給員工的工資轉付給人才派遣機構,可以作為提供應稅勞務單位繳納營業(yè)稅,而不用繳納高額的企業(yè)所得稅;此外,員工的租賃費可以作為服務費,直接計入生產成本,不用納稅。由此可見,人才租賃能夠幫助企業(yè)改善生產成本核算科目,為企業(yè)實現(xiàn)成本外化,利益內化。
勞務派遣是指由具備勞務派遣經營資質的機構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往用工企業(yè),再由用工企業(yè)向勞務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用的用工形式。
1---勞務派遣目的
可以減少企業(yè)勞動爭議,轉嫁用人風險,自主靈活用工,更專注于核心業(yè)務的發(fā)展,提升企業(yè)核心競爭力,真正實現(xiàn)'省心'、'省力'、'省錢'。
2---勞務派遣原理
勞動合同存在于勞務派遣機構與勞動者之間,勞動力的給付則發(fā)生于勞動者與用工企業(yè)之間。用工企業(yè)在不違背《勞動合同法》及其它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前提下可以與勞動者簽訂《上崗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