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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勞務派遣不得退回人員的情形
天津勞務派遣
不得退回勞務派遣人員的情形。
《勞務派遣暫行規(guī)定》第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不得依據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款項規(guī)定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派遣期限屆滿的,應當延續(xù)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方可退回。
天津勞務派遣依據上述規(guī)定,如派遣員工出現《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guī)定的、懷孕、患病在期內等情形的,用工單位不得依據企業(yè)進行重整、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勞務派遣人員、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等情形退回勞務派遣員工。
下降用人成本開銷天津勞務派遣
一、下降用人成本開銷
天津勞務派遣用人單位在核算派遣人員的總開銷時,一是考慮崗位效益。二是以市場價格制定工資標準。三是不需要為被派遣人員額外支付其它計劃外的費用。勞務派遣專用可計入用人單位稅前成本開支,歸納核算單位開銷成本比在編職工的開銷大大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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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事辦理便捷專業(yè)
用人單位用人不受及學歷約束,天津勞務派遣平時對派遣職工做出相關的辦理規(guī)則,使用其才干,按分配的工作任務進行辦理、查核。而詳細的人事辦理工作由勞務派遣公司擔任完結。用人單位可以在事務添加時添加人員,在事務削減時削減人員,用人方法非常機動靈活。
三、削減勞作膠葛
在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政策指導下,用人單位和派遣單位簽定派遣服務協議,派遣單位與派遣職工簽定勞作(聘用)合同,用人單位與派遣職工只是一種有償使用聯系。這樣用人單位就可避免與派遣職工在人事(勞作)聯系上或許呈現的膠葛。
企業(yè)在進行人力資源管理外包決策時,首先要考慮的是外包的內容
企業(yè)在進行人力資源管理外包決策時,首先要考慮的是外包的內容。我國尚無相應的、完善的法律法規(guī)去規(guī)范"獵頭"以及其它外包咨詢行業(yè)的運作,因此,在企業(yè)準備實施人力資源管理外包之前,必須先界定清楚,某一職能是否真的適宜外包。對于企業(yè)來說,首先通常是安全性,同時要堅持不能把關系企業(yè)核心發(fā)展能力的工作外包出去的原則。對于人力資源管理來講,工作分析與崗位描述、員工招聘、培訓與發(fā)展、薪酬、福利、勞動關系、人力管理信息系統等工作是可以考慮進行外包的。比如企業(yè)對員工進行的各類在職培訓,就企業(yè)本身而言一般是沒有能力來全部完成的。再如國家法定的福利制度,如養(yǎng)老保險、失業(yè)保險、保險、住房等事務性工作完全可以外包出去。
人力資源外包就可以由相應的服務商來負責實施
外包的實施
經過上述工作,人力資源外包就可以由相應的服務商來負責實施。在這期間,作為企業(yè)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并不是消極等待,而應該是積極的參與,概括起來說也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方面是要注意人力資源外包風險的防范與控制,企業(yè)方應與服務商就相應的外包項目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賠償等問題。在外包實施過程中對工作的進展作定時檢查,確保工作的順利、安全實施。另一方面,企業(yè)人力資源部門還應積極參與配合,為外包服務商盡可能提供幫助,雙方應建立起雙贏的合作關系,共同把工作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