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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標法中規(guī)定,招標人可以自行招標,也可以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項。這兩種方法并存是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也適應了招標人實際需要,至于采用哪一種方法則由招標人依照法律上的要求自行決定,招標人有自主抉擇的權利,但是又不是無條件地進行抉擇。因此在法律中明確,只有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才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代理機構的代理行為須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進行,如果代理機構超越被代理人的授權進行“代理行為”,則該行為的法律后果也由行為人承擔。這種授權應當通過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標人訂立委托代理合同予以明確。委托代理合同應當具有招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代理事項、代理權限、代理期限、酬金、地點、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
探索評標方法的改革,采取評定分離,改變以往評標專家對評標定標起決定性作用,突出業(yè)主定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