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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機構、檢驗周期與檢驗項目
1 檢驗機構
1.1 進行復合氣瓶定期檢驗的檢驗機構,應具備符合GB12135要求的條件,并經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核準。
1.2 檢驗機構必須配備測試復合氣瓶性能指標的專用試驗儀器和設備:如氣瓶內窺燈、低倍放大鏡、電子天平、能塞入復合氣瓶的內窺鏡、直角尺、米尺、測深儀、符合GB/T3934的M18×15-6H螺紋塞規(guī)、M18×1.5-6h螺紋環(huán)規(guī)或符合相應標準、與瓶閥螺紋相適應的其它規(guī)格螺紋塞規(guī)、螺紋環(huán)規(guī)等。呼吸器用復合氣瓶定期檢驗站一、檢驗站資源條件復合氣瓶檢驗站資源要求:(1)內窺鏡或內部檢驗照明裝置。
2 檢驗周期
2.1 復合氣瓶的定期檢驗周期一般每三年檢驗一次。使用年限按產品標準所規(guī)定的設計使用壽命執(zhí)行。
2.2 在使用過程中,若發(fā)現(xiàn)復合氣瓶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2.3 庫存或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復合氣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3 檢驗項目
復合氣瓶定期檢驗項目包括外觀檢查、內部檢查、瓶口檢查、水壓試驗、內部干燥、瓶閥檢驗和氣密性試驗。
內部檢查與評定
1 逐只檢查復合氣瓶內部對安全使用有影響的缺陷,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受檢瓶,按報廢處理:
a) 在內表面有裂紋的復合氣瓶;
b) 在內部有線性變形的復合氣瓶;
c) 點腐蝕凹坑的估計深度大于0.7 mm的復合氣瓶;
d) 線狀腐蝕凹坑的估計深度大于0.5 mm的復合氣瓶;
e) 分散性點腐蝕凹坑的估計深度大于0.5 mm的復合氣瓶。
2 在《復合氣瓶外觀檢查評估表》中記錄上述缺陷存在的位置和檢驗結果。
水壓試驗
1 待試瓶注滿水后應在試驗裝置的室內靜置8小時以上。試驗前應用橡膠錘輕擊待試瓶瓶體,排盡附著于瓶內壁的氣泡,并用水注滿。
2 待試瓶應逐只按GB/T9251的要求進行外測法水壓試驗。
3 試驗前測出待試瓶內與水套內試驗用水的溫度,待試瓶內與水套內試驗用水的水溫差應不大于3°C。
4 水壓試驗壓力應為待試瓶上標記的水壓試驗壓力的100%-103%,保壓時間至少60秒。
5 水壓試驗過程中,瓶體出現(xiàn)滲漏、保壓期間壓力有回降現(xiàn)象的復合氣瓶,應報廢。
6 在水壓試驗時,應同時測定容積殘余變形率,對容積殘余變形率超過5%的復合氣瓶應報廢。對氣瓶標記中有氣瓶容積彈性變形量(REE)的,水壓試驗時應測定該氣瓶的容積彈性變形量(EE), EE值超過氣瓶標記上的REE值的氣瓶應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