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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你怎么看?
“勞務派遣”的本質(zhì),是法律上的勞動關系和實際的用工、管理的分離。
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派遣單位并同用工單位簽訂合作協(xié)議。將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由其對勞動者進行管理使用,但由派遣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報酬并向派遣單位交付管理費的一種特殊的雇傭制度。
在勞務派遣這組三方關系中,派遣公司和員工之間建立名義上的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在派遣公司處建立社寶賬戶、繳納社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這組三方關系中,派遣公司被稱之為“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精準到人:每個勞動者的工資、社寶和人頭費(管理費)。企業(yè)只支付外包公司一筆總的費用,至于外包公司派多少勞動者,有多大能耐壓力勞動力成本,完全不管。
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責任分擔
與修改前的勞動合同法相比,修改后的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將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之間的雙方相互連帶更改為勞務派遣單位對用工單位的單方連帶。
相互連帶的表現(xiàn)形式是法律不限定責任引發(fā)主體或者任何連帶責任主體皆應承擔連帶責任,單方連帶是指連帶責任主體對特定一方的行為所導致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主要體現(xiàn)在經(jīng)濟強者對經(jīng)濟弱者責任的承擔,如擔寶法中的連帶擔寶。
勞務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全部的用人義務;用工單位基于用工的事實行為,應當承擔派遣工人處于其控制過程中產(chǎn)生的責任,不應連帶承擔派遣單位的所有雇主責任。派遣單位致勞動者損害時,用工單位不具有可責難性。
相反,用工單位有未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有關的福利待遇等行為,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出于勞務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以及分擔勞動者受償不能的風險的考量,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從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來看,傳統(tǒng)意義上用人單位的義務大部分被分配給了用工單位,派遣單位的責任負擔較少,發(fā)生派遣單位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情形自然相對較少,且派遣單位合法運行是政府對派遣業(yè)管理和監(jiān)管的重點,派遣單位不履行這些義務的可能性較小,所以單方連帶不會導致被派遣勞動者損害賠償?shù)牟怀浞帧?
有人對這一修改提出質(zhì)疑,認為勞務派遣在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機關大量使用,而且發(fā)展較快的是國有企業(yè),上述用工單位的經(jīng)濟能力無疑更強,但勞動合同法的修改在法律責任分配上偏重于派遣單位,這不利于遏止勞務派遣的濫用,也不利于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
我國勞務派遣的現(xiàn)狀確實是用工單位的經(jīng)濟能力反而強于勞務派遣單位,正是從這一實然狀態(tài)出發(fā),很多法員在處理勞務派遣糾紛時,為了避免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互相推諉而侵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情形,并不區(qū)分導致?lián)p害的主體或者事由,而是一律判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相互連帶責任。
勞務派遣和靈活用工有什么不同之處?
勞務派遣、靈活用工,在很多人的記憶之中它們屬于相同的模式,沒有什么太大的差異或者區(qū)別,難道勞務派遣和靈活用工真的是一樣的嗎?并不是,勞務派遣與靈活用工之間存在很多差異。
靈活用工指的是非全日制用工,而勞務派遣是全日制用工方式。
1、全日制用工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像勞務派遣勞動合同還比較特殊,必須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兩年以上,非全日制用工,實際可以口頭約定勞動合同,不需要那么麻煩。
2、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必須遵循試用期的有關規(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不能約定試用期。
3、不管是勞務派遣職工還是正常企業(yè)職工,都需要繳納五險一金,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只需要繳納工上保險即可,用人單位可以節(jié)省大量的五險一金成本。
4、全日制用工不得建立雙重或者多重勞動關系,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建立多重勞動關系。
5、全日制用工的工時制度8小時工作制,一周不得超過40個小時。另外,還有綜合計算公式制和不定時工作制,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4小時,一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6、全日制用工按照月度發(fā)放工資,在提供勞動之后的次月發(fā)放;非全日制的職工勞動者,工資結算周期一般不能超過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