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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量巨防爆配電箱設備
“設備”系指在材料加工過程中分別地或聯(lián)合地用于生產、輳移、儲存、度量、控制和轉化能量和材料加工的那些電機、電器、固定的或活動的、器件,防爆控制組件和儀表及檢測或預防系統(tǒng),它們能通過自身的潛在引燃源引起。
特別重要的是,符合規(guī)定的設備僅為擬用在潛在環(huán)境的設備,并且設備的運行是潛在的引燃源。設備、儀器和連接裝置僅在工藝過程中作為整體時可能形成引燃源,則不被看作是該指令所定義的設備。例如,容器或管道中的熱物
質由于表面溫度升高,可能成為潛在的引燃源,但容器或管道不能看作設備。
尤其是為了進行合格評定,也有必要區(qū)分單件沒備、復合設備和組件。單件設備。防爆配電箱單件設備”屬于合格評定程序范圍,具有獨立的功能,可投放市場用于預定功能。防爆電動機是單件設備的一個實例。認可機構(實驗室)或制造商根據設備的級別,確定電氣和機械部件無規(guī)定的引燃源。防爆配電箱認證體系方面的變化大多數制造商可能對“老的”環(huán)境及煤礦指令(76/117/EEC,79/196/EEC,82/130/EEC)和曾經使用的認證程序非常熟悉。
“正常運行”的定義
另一需作比較的定義是“正常運行”。在IEC79 - 10第2.8條中,對“正常運行”是這≮定義,的:“正常運行即是設備工作在其設計參數下,”接著,在定義中加入兩條注釋。
(1)易燃易爆性物質的少量釋放也可為正常運行的一部分。例如,由于泵正常進行抽吸的流動、靠加濕作為密封方法的情況釋放可視為少量釋放。
(2)涉及到緊急修理或關閉的故障(諸如,由事故造成的泵密封用法蘭盤損壞或危險氣體溢出”,不能視為正常運行的一部分。
在NEC中,對“正常運行”或“正?!睕]有正式的定義,但IEC的定義可滿足大多數人進行場所劃分的分析要求。而在NEC 500 - 3(c)申寫道:除規(guī)定外,對電動機正常運行條件應假設在額定滿負載的穩(wěn)定條件下”。換句話說,電動機起動不是正常運行。這一方面在后面將會更詳細地加以討論。因為2003年6月之后,按照過去的法律框架生產的設備,由于有缺陷的部件已被更換或者需要擴建現(xiàn)有設備,則必須全部重新安裝。
釋放的級別 ’
相對而言,釋放等級是IEC中獨有的。這一概念雖然在NEC中未加引用,但與美國國內實施規(guī)程并不相違背。IEC 79 - 10第2.6條中定義了r三級釋放源。
為了降低氣體環(huán)境存在的可能性,特定的定義為:
連續(xù)——連續(xù)的或預計長時間存在的釋放源
初級——預計能周期性地出現(xiàn)或在正常運行期間偶然出現(xiàn)的釋放源。
次級——在正常運行中預計沒有可能會出現(xiàn),或即使出現(xiàn),也只是罕見的且為極短時地出現(xiàn)。
在IEC成員國中,當準備進行場所劃分時,對下列非電氣點燃源對場所劃分的影響也要進行分析:
*非電氣高溫表面(“熱的程度”等于或高于氣體一空氣混合物的自動點燃溫度;如:法蘭盤、加工設備的壁等)。
注:實際上,這一評定過程可以導致工廠布局的改變。
*光離和光學點燃源,如,無線電波和激光儀器,(照像用)閃光燈或頻閃觀測器。
*由設備產生的摩擦及火花,如,手動或電動升降機、滑動門、電梯。
*能產生火花的靜電,如在侍輸中液體、粗糙(粒狀)的粉末或氣體的。
IP - 15第8.1節(jié)中第2段:“……本章節(jié)對非電氣引燃源的確定和控制的場所劃分提供了附加指南。”本節(jié)所指的“控制”引申擴展到在這類場所中為安全工作進行人員培訓,包括工作中允許的控制?!?
IEC中沒有通用電氣設備
如前面“正常運行”定義一節(jié)中所述,在NEC體系中,電動機的起動視為不正常運行,而IEC體系中,電動機的起動則為正常運行。實際上,所有的電動機都有熱控開關,以防止在失步或堵轉狀IEC的過熱情況——即使在2區(qū)也是如此,在砸c體系中沒有“通用”電動機。制造商要向認證機構提交質量體系文件、經認可的型式的技術文件和EC型式試驗證書副本。
事實上,除少數外殼外,IEC體系中根本沒有通用電氣設備。在IEC體系中,接線端視為潛在點火源,并要求在設計上滿足~些特殊要求,使其盡量減少振動的影響。該類設計標為。表明其適用于劃分的場所中,在IEC等效的防爆外殼(Ex d)中要求安裝通用接線端子——即使在 ‘2區(qū)。并對制造商進行周期性審查,認證機構可能還要對產品樣品做周期性檢查或測試。應注意到,通常情況下,在美國國內產品結構上使用了許多這樣的接線端子都已滿足這一標準,僅有一個非常常用的裝置不能滿足這一點要求——即扭轉式連接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