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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0日,歐盟化學品管理署(以下簡稱ECHA)決定將全氟己基磺酸及其鹽類(PFHxS)加入高關注物質(以下簡稱SVHC)清單中,至此共有174個化學物質被正式列為SVHC。SVHC是歐盟REACH法規(guī)重點管理的一類特殊物質,一旦某一物質被列入SVHC清單中,物質本身或含有該物質的混合物或物品將面臨編制SDS等監(jiān)管要求。作為一項規(guī)范危險貨物國際海洋運輸的關鍵性技術文件,海運危規(guī)的變更必將對整個運輸行業(yè)帶來重大影響。
在分析兩大國際公約蕞新修訂的影響之前,先通過一張表簡單介紹一下兩大公約的基本情況。如表3所示,斯德哥摩爾公約的管制對象是指在環(huán)境長期存在,極易通過食物鏈蓄積,對人類健康和環(huán)境有害的化學品,而鹿特丹公約則對某些特定化學品和提出了限制或禁用的要求。將通入混有碳酸鈣粉末的水中,次氯酸則積集在溶液中,蒸餾反應混合物,可以收集到稀次氯酸溶液。
斯德哥摩爾公約根據物質的性質不同,將物質分為三類,分別列入附件A~C中,并對每一類物質采取不同的管制要求,例如附件A中的化學品在通常情況下是禁止生產和使用的,但部分物質也有豁免,比如(HCBD)可用于建筑物中的發(fā)泡聚和擠塑聚中。
鹿特丹公約主要是針對附件III中的化學物質在國際貿易時,要求在締約國之間建立一種事先信息交換機制(PIC)。出口國有義務采取適措施,確保其管轄范圍內的出口商遵守公約要求。進口國有9個月時間對此類化學品的進口許可做出不許進口、允許進口以及有限制條件的進口等決定。首先在人員上應具備相應化學技術知識,并有能夠通過檢測裝備快速檢測樣品的能力。
根據目前的監(jiān)管現狀,對于政府監(jiān)管部門而言,現在迫切需要改善的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 完善各個環(huán)節(jié)管理體系。做到嚴把生產審批關、儲存管理責任制信息化、運輸安全動態(tài)跟蹤、落實銷售核查、核查使用方向、做好無害化廢棄處理。
2) 建立gao效的跨部門聯合監(jiān)管體制,增加跨區(qū)域信息交流。建立協作機制,執(zhí)行責任制,落實各部門的管理責任,通過信息化手段建立企業(yè)與監(jiān)管部門的交流及管理平臺。
3) 提高執(zhí)fa人員的專業(yè)知識,增加技術裝備投入。首先在人員上應具備相應化學技術知識,并有能夠通過檢測裝備快速檢測樣品的能力。
4) 完善現有法律法規(guī)。對不同級別和種類的易制毒化學品,作出更細致的區(qū)別化管理規(guī)定,盡量減少對企業(yè)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而對于企業(yè)或科研機構而言,需要做的就是采取應對措施,確保做到合規(guī)合法。
與運輸管理類似,除了需要滿足危險化學品的相關進出口要求外,還需要向主管部門提交文件,只有在取得易制毒化學品進口或出口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相關活動。提交的文件包括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證明(外商投資企業(yè)聯合年檢合格證書)復印件;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進口或者出口合同(協議)副本;經辦人的身fen證明;小包裝標簽有新的解決方案(1)首頁標簽首頁是折疊標簽在包裝表面最外層展示的部分,也是化學品使用者在接觸包裝時,第yi眼能看到關于化學品危害的部分。進口方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證明或者進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證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進口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還應當提交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進口yao品通關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