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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駕駛標準
酒醉駕駛標準
上海
0.3mg/mL( = 0.03%)
1.0mg/mL( = 0.1%)
浙江
0.2mg/mL( = 0.02%)
1.0mg/mL ( = 0.1%)
四川
30mg/100mL( = 0.03%)
100mg/100mL ( = 0.1%)
重慶
10mg/100mL( = 0.01%)
100mg/100mL( = 0.1%)
由于這些地方標準都是在GA307-2001標準公布前制定的,因此并沒有都采用GA307-2001建議采用的以mg/L為單位的BrAC表示法,讀者可以根據(jù)前面提到的換算關(guān)系進行換算。
昨日,記者分別采訪銀川市檢察機關(guān)和后獲悉,例醉駕肇事者張某被判處拘役3個月、罰金1000元的刑罰處罰以來,兩年間銀川市共有204名司機因酒駕受處罰。
2011年5月1日酒駕入刑以來,銀川市檢察機關(guān)共審查起訴危險駕駛罪298件298人。2011年5月~2013年4月,全市兩級受理一審危險駕駛罪298件298人。在此期間生效案件208件211人,其中有7人免于處罰,其余204人中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人,拘役89人,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緩刑114人。
檢察機關(guān)工作人員介紹,銀川市兩級檢察機關(guān)非常重視對酒駕的打擊力度,經(jīng)酒精測試儀查處的嚴懲。
醉駕理賠困境,絕非個案。就像一些案件中,受害人經(jīng)常遭遇“法律白條”。受害人家屬要求的民事賠償,很難到位。而忽視被害人權(quán)利必然損害國家利益,法律顯然不能“遺忘”被害人,所以案件被害人補償呼喚“國家救助”。酒精測試儀醉駕案被害人也應(yīng)被納入足夠完善的理賠救助體系,而上述高法意見稿就正面回應(yīng)了這一問題。不管是醉駕理賠,還是關(guān)于改裝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理賠、醫(yī)保外的支出是否應(yīng)獲償及酒店代客泊車、機動車陪練、試駕、出租車等發(fā)生交通事故如何劃分保險公司和相關(guān)當事人的責任,都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
有了明確的法律條文支持,當能很好地定紛止爭。比如,近日北京二中院剛了一起“拒賠醉駕傷人”案件,而且是保險公司敗訴。維持原判的理由和上述意見稿一致,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quán)向致害人追償。目前,上述征求意見稿尚待完善,比如,賠償責任限額與交強險規(guī)定中的墊付搶救責任不太一致,賠償責任限額是否包括傷殘賠償金,也有待于進一步明確。如此,才能從根本上防止在理賠額度和范疇上的糾紛。
有人認為,保險理賠等于變相鼓勵酒精測試儀。這實是偷換或者是混淆概念。保險理賠,不過是讓受害人權(quán)益一定程度上得到制度性兜底保障。這于情于法于理,都說得過去。再者,現(xiàn)在保險公司只是墊付,還要追償。醉駕者的罪與罰,不管是入刑的刑罰,還是經(jīng)濟賠償,一分都沒減少。你犯的事兒,還是全由你來背,何來保險理賠是縱容酒駕的醉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