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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涉及商鋪門面轉讓費的糾紛并不鮮見
實踐中涉及商鋪門面轉讓費的糾紛并不鮮見,商鋪門面轉讓費是一個普遍的客觀存在,常見于指承將承租的門面房轉租給他人時在租金之外收取一定數額費用的情形,當然也存在于商鋪門面所有人直接出租時,主要依靠交易慣例或約定俗成。
對商鋪門面轉讓費,學者元曾發(fā)表文章從經濟學角度分析,轉讓費是機遇加壟斷產生的利潤,即為機遇利潤和壟斷利潤,認為“商鋪轉讓費產生的原因可能一是由于市場原因,出和后續(xù)承沒有機會直接發(fā)生交易,而轉享有一種資源(主要是信息)能夠使出和第二承發(fā)生租貨關系,轉讓費是轉從后續(xù)承那里收取的服務費;二是轉通過裝修、廣告等有價值的活動使得原來的商鋪價值上升,轉通過收取轉讓費的方式一次性收回投資?!?/p>
法律上并沒有“誰先提離婚誰吃虧”的這一說法
法律上并沒有“誰先提離婚誰吃虧”的這一說法。離婚案件中,誰先提出離婚跟財產分割、撫養(yǎng)權歸屬并沒有直接的關系,反倒是先提的一方將離婚的主動權握在自己手中。至于是當原告還是當被告并不會影響案件的實體審理,民事中原被告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在適用法律上原被告也是平等的。
原被告雙方在中是否占據主動地位,取決于是否收集了足夠合法有效的證據、取決于雙方對法律法規(guī)的運用,會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結合案件事實,依據法律規(guī)定來審理離婚案件。因而,并不存在誰先起訴離婚誰就會吃虧的問題。
誰先起訴離婚誰就會吃虧的誤解,常常會導致雙方都不愿主動提起離婚,使這段婚姻關系長期處于當中,消耗自己的情感、消耗自己的青春,也會使自己怠于更主動的準備,從而喪失勝訴的籌碼。
根據《》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其表現形式有如下五種: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
2、以、變造、作廢的或者其他的產權證明作。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詐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財產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騙取當事人財物。
根據更高人民《更高人民關于管轄的刑事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單位或集體經濟組織,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其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用夸大履行能力的方法,取得對方信任與其簽訂合同,合同生效后,雖為履行合同作了積極的努力,但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應按合同糾紛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