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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jù)】《人民關于民事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對鑒定人出具的鑒定書,應當審查是否具有下列內容: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稱、委托鑒定的內容;委托鑒定的材料;鑒定的依據(jù)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對鑒定過程的說明;明確的鑒定結論;對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鑒定人員及鑒定機構簽名蓋章應要求被鑒定人提供證明身份的有效證件。
工傷鑒定人進行鑒定,應當依下列順序遵守和采用該專業(yè)領域的技術標準、技術規(guī)范和技術方法:(一)國家標準;(二)行業(yè)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三)該專業(yè)領域多數(shù)專家認可的技術方法。工傷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閱、相關資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經(jīng)委托人同意,工傷鑒定機構可以派員到現(xiàn)場提取鑒定材料?,F(xiàn)場提取鑒定材料應當由不少于二名工傷鑒定機構的工作人員進行,其中至少一名應為該鑒定事項的工傷鑒定人。
糾紛司法鑒定:行為中是否存在過錯,若有,與患者或殘疾之間的關系。保險理賠鑒定:是否意外傷殘、重大疾病、全殘、失能達到保險理賠規(guī)定。影像學資料的同一認定:所提供光片、CT等資料是否為同一人。損傷后誤工時間的審查:損傷后休息時間長短的合理性判斷。護理依賴程度鑒定、依賴程度鑒定:損傷致殘后對護理及的依賴情況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