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著作權人對于著作享有若干項基本權利,其中有一些是專屬權利。他們享有使用、或根據議定的條件許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專屬權。著作權人可以禁止或許可:以各種形式對各種著作進行重制,例如以印刷或錄音的方式重制語文著作或音樂著作。將其著作公開口述、演出,例如將戲劇及表演著作或音樂著作公開演出、將語文著作公開口述等等。將其著作通過無線電、有線或因特網加以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對其視聽著作公開上映;該決議還規(guī)定,為適應培養(yǎng)建設人才的需要,對于篇幅過巨、銷路不廣的專門著作,由政府協(xié)助出版。對其攝影著作、美術著作、圖形著作加以公開展示。將其著作翻譯成其他語文,或對其加以改編,例如將小說改編成影視劇本、將英文版本改譯為中文版本。這些不同條件共有16種組合模式,其中4種組合由于同時包括互相排斥的“nd”和“sa”而無效;情節(jié)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重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1種沒有以上任何條件的協(xié)議,它相當于公有領域。在CC 2.0以上的版本,又有5種沒有署名條款的協(xié)議被列為淘汰,因為98%的授權者都要求署名。簡化后剩下6種協(xié)議組合:1. 署名(BY)2. 署名(BY)-相同方式共享(SA)3. 署名(BY)-禁止演繹(ND)4. 署名(BY)-非商業(yè)性使用(NC)5. 署名(BY)-非商業(yè)性使用(NC)-相同方式共享(SA)6. 署名(BY)-非商業(yè)性使用(NC)-禁止演繹(ND)在很新Creative Comm(知識共享)3.0協(xié)議中,署名(BY)權利成為必選項。相比較于之前協(xié)議版本, Creative Comm 3.0極大的簡化了協(xié)議復雜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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