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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進出口資質辦理流程有哪些?
一、進出口資質shenpi辦理流程:
1、到商務局申請備案,7天后領取《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2、到所屬區(qū)縣工商局變更經營范圍,增加“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代理進出口”,同時到所屬區(qū)縣的地點申刻報關專用章,當天領??;
3、到所屬區(qū)縣管轄海關辦理備案登記的相關手續(xù),7天后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fā)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
4、到省級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辦理注冊備案登記,7天后領取《自理報撿單位備案登記證書》;
5、向中國電子口岸申請聯合審批,約10天后取得入網許可,購IC卡、讀卡器、操作系統(tǒng),從而成為中國電子口岸正式會員;
6、到省級外匯管理局申請外匯帳戶開立、出口核銷備案。
二、進出口審批所需材料:
1、營業(yè)執(zhí)照正副本;
2、代碼證正副本;
3、國、地稅正副本;
4、公章、名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zhengf印件;
6;yin行開hui核準通知書;
7、公司章程;
8、公司注冊地址、名稱英文譯音;
9、公si法人、財務主管、海關辦事人的身份zheng的fu印件,聯系電話;
10、公司固定電話、傳真、郵箱地址。
三、辦理進出口權必須備案的五個相關部門:
1、省級商務局:取得進出口資質;
2、進入海關系統(tǒng),取得海關進出口代碼,以備進出口報關時調用。
3、省級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取得檢疫備案代碼,進出口報關時必須提供;
4、中國電子口岸:該系統(tǒng)將海關、檢疫、外管局和國稅等幾個部門的數據進行聯網,進口付匯及出口申請核銷單、收匯和退稅時所用;
5、省級外匯管理局:取得外匯帳戶開立許可,并出口備案。
(六)供銷合作社企業(yè)
授予供銷合作社企業(yè)進出口經營權的目的是加快供銷合作社的對外開放,強化供銷合作社為農業(yè)、農村和農民服務的功能,推動中國農業(yè)的產業(yè)化,提高農產晶的附加值,發(fā)展創(chuàng)匯農業(yè),促進農村經濟發(fā)展。申請進出口經營權的供銷合作社企業(yè)應具備的條件如下:
沿海地區(qū)企業(yè)的年銷售額應達到10億元以上,中西部地區(qū)企業(yè)的年銷售額應達到3億元以上,其中為農民生產和生活服務的年銷售額占該供銷合作社企業(yè)年銷售總額60%以上,已扶持當地農民建有3個以上的專業(yè)合作社,或建有1個以上的出口骨干商品生產基地。
獲得進出口經營權的供銷合作社企業(yè),其進出口業(yè)務的范圍原則上與其經批準的國內業(yè)務經營范圍相一致,但不經營國家組織統(tǒng)一聯合經營的16種出口商品和國家實行核定公司經營的14種進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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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許可證書的驗收與保管
第十六條 發(fā)證機構對許可證書實行專人、專柜、專庫統(tǒng)一保管。
第十七條 發(fā)證機構須在收到許可證書當日組織現場驗收。驗收工作應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同時在場,按貨運單數量認真清點無誤后予以簽收,并填寫《進出口許可證書簽收單》(一式三份,見附件2),簽收單應于次日寄送發(fā)運單位和許可證局,簽收單須存檔三年。
第十八條 發(fā)證機構在驗收許可證書時,發(fā)現有單證不符、包裝損壞和許可證書缺失等情況,應立即封存,作出書面檢驗記錄,由驗收人員及主要負責同志簽字后連同檢驗記錄報許可證局處理。
第十九條 發(fā)證機構在驗收許可證書后,應將檢驗無誤的證書及時存入專用庫房,并按證書的種類、箱號、流水號分類整理,有序存放,同時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tǒng)中進行接收登記。
第二十條 存放許可證書的庫房須具備防火、防潮、防盜等安全設施。庫房、專柜的鑰匙須由專人負責保管。庫房內不得存放其他物品,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庫房。
第五章 許可證書的進出庫臺賬登記與使用
第二十一條 發(fā)證機構應建立各類許可證書的進、出庫臺賬登記制度。
第二十二條 發(fā)證機構原則上應分設許可證書保管人員與許可證書領用人員。
第二十三條 領取許可證書時,保管人員和領用人員應同時在場對許可證書逐一清點,并填寫《進出口許可證書進、出庫臺賬登記表》(見附件3,以下簡稱登記表),經保管人員和主要負責同志簽字后方可使用。登記表應由許可證書保管人員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條 領取許可證書時,如發(fā)現有缺號、錯號、紙張缺頁、流水號不連續(xù)、無防偽標記等印制錯誤,應立即封箱,報告主要負責同志,并對檢驗情況進行書面記錄,由保管人員及主要負責同志簽字后,連同該箱許可證書一同報許可證局處理。
第二十五條 發(fā)證機構在啟用各類許可證書時,須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tǒng)中進行使用登記。
第二十六條 對印制錯誤且已發(fā)運到發(fā)證機構的許可證書,發(fā)證機構應退回許可證局,由許可證局按廢證予以登記處理。
對庫存期間因火燒、水浸、蛀蝕等造成許可證書損毀的,發(fā)證機構應立即書面報許可證局,并將受損證書按廢證予以登記處理。
印錯誤和簽發(fā)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領取的許可證書,發(fā)證機構應予撤銷,并按廢證予以登記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在保管、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廢證,發(fā)證機構須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tǒng)中進行廢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