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
當事人不能在合同中約定任意解除權
當事人不能在合同中約定任意解除權 合同雙方當事人不能在一份設立權利義務的的合同中,同時約定任意一方可不附任何條件的解除合同,這有違訂立合同的根本目的。訂立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具有明確的訂立目的性,《合同法》第2條規(guī)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即民事主體訂立合同,是為了追求預期的目的,即在當事人之間引起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產生是指在當事人之間形成某種法律關系,從而具體的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變更是指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關系在內容上發(fā)生變化。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消滅或終止是指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旨在消滅原有的合同關系。根據《合同法》第8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如果允許當事人在合同中隨意約定任意解除權,那么交易的可靠性,穩(wěn)定性將無從談起,訂立合同的初衷將不復存在,必將對經濟秩序造成毀滅性地打擊。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什么?
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叫無過失責任原則。它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律規(guī)定應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英美法稱之為“嚴格責任”。 通則06條第3款規(guī)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依據該條及通則其他相關條款之規(guī)定,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損害的發(fā)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規(guī)定由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特殊歸責原則;它是一種基于法定特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其目的在于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有效彌補受害人因特殊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無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共同構成現代制度中侵權民事責任的三大歸責原則。
商標在先使用權/商標先用抗辯
商標在先使用權/商標先用抗辯 《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xù)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qū)別標識?!睋艘?guī)定,我國《商標法》同時也給予已經使用的未注冊商標一定程度的保護,賦予了商標在先使用人針對他人注冊商標的在先使用抗辯權。 根據《商標法》規(guī)定的注冊制度,商標權僅基于注冊產生,與商標是否使用無關。但商標作為一種商業(yè)符號,其價值本質上仍源于商標在經營活動中的實際使用,只有經過實際使用的商標才可能發(fā)揮標識功能。一個已經實際使用的商標,即使未經注冊,但由于其已負載了一定的商譽,亦已產生應予保護的正當利益,商標注冊人不能剝奪商標在先使用人經過正當、合法的投資和使用而產生的商譽和利益?!渡虡朔ā返谖迨艞l第三款的規(guī)定賦予商標在先使用人針對他人注冊商標的在先使 用抗辯權,便是在注冊原則作為基本原則之外,為商標在先使用人提供的補充保護。 但是,商標在先使用抗辯制度的引入并不意味著在《商標法》框架下,未注冊商標與注冊商標可以獲得同等的保護。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
情事變更與商業(yè)風險的區(qū)別
情事變更與商業(yè)風險 商業(yè)風險是指當事人在經濟交往中可能遇到的并應當承擔的正常損失。它同情事變更的區(qū)別如下:①性質不同,前者為正常風險,后者為意外風險。②對當事人的主觀要求不同,前者是當事人在訂約時能夠預見的,如未預見可歸責于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后者為當事人在訂約時無法預見的,故其未預見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主觀過錯。③引起的事由不盡相同,前者主要由一般的經濟情事所致,后者可為不可抗力、重大的經濟情事和其他社會事由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