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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被告所在地管轄的情況
由被告所在地管轄的情況 1、夫妻雙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院起訴,共同居住的縣或區(qū)的基層人院就是管轄。 2、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院管轄。 3、離婚中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院管轄。 4、夫妻雙方均被注銷城鎮(zhèn)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院管轄。 5、雙方當事人都被后被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院管轄。被告被被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地或地的人院管轄。
涉外離婚的管轄
涉外離婚的管轄 1、若涉外婚姻的雙方當事人在國內均有住所,由被告所在地管轄。 2、原告是我國公民在我國境內有住所,被告不在我國領域居住的,原告提起離婚時,由原告所在地的管轄。 3、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以離婚必須由婚姻締結地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提出離婚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后居住地人院管轄。 4、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以離婚須由國籍所屬國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院提出離婚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后居住地人院管轄。 5、雙方當事人在國外,但未定居,任何一方起訴離婚時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院管轄。 6、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起訴離婚條件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起訴離婚的條件包括: 1、當事人雙方領有。 ?。病⑵鹪V離婚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訴當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訴。 比如當事人雙方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夫或妻提起離婚起訴。 ?。?、提起起訴離婚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起訴離婚。 4、《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對于起訴離婚條件的相關規(guī)定: ?。ǎ保┲鼗榛蛴信渑颊吲c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或、遺棄家庭成員的; ?。ǎ常┯小⒌葠毫晫医滩桓牡?; ?。ǎ矗┮蚋星椴缓头志訚M二年的; ?。ǎ担┢渌麑е路蚱薷星榈那樾?;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起訴的,應準予離婚。 另外,法律還有特別規(guī)定: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提交訴狀和副本
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①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② 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③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接到當事人提交的起訴狀時,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起訴,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七日內做出決定是否立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