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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許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許可的條件外,對申請人或申請事項還規(guī)定有特別限制的許可。這種許可又稱特許,如煙i草專賣許可等。特別許可是賦予相對人可以與第三人抗衡的新的法律效力的行為,是為特定人設定新的權和資格的行為。
??特別許可與一般許可的區(qū)別
??(1)許可是命令性法律行為,特許是形成性法律行為;
??(2)許可在一般情況下屬于羈束裁量行為,特許屬于自由裁量行為;
??(3)當因許可或特許數量有限出現競爭性申請時,許可采用的是申請在先原則,特許則多采取擇優(yōu)原則;
??(4)行政機關的監(jiān)督力度不同,行政機關一般不會干預相對人許可權的行使,但相對人獲得特許后,要在主管行政機關監(jiān)督下連續(xù)不斷地為公民提供良好穩(wěn)定的服務,而且中止或停止營業(yè),必須事先得到主管部門的同意;
??(5)法律保障的力度不同。對獲得行政許可的事項的保障力度要強于獲得特許的事項,行政機關可以依公益判斷撤回特許事項,不受正當程序限制。
專利進口權是指專利權人有權制止他人未經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進口合法制造專利產品或依照其專利方法直接制造的產品,以及進口使用或體現了外觀設計專利的產品。專利進口權主要用于限制他人進口,以充分實現專利的財產利益。進口權包括禁止專利產品的平行進口。
??根據進口權,專利權人有權阻止他人未經其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進口其專利產品或進口依照其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需要指出的是,進口權控制的是產品的進口,而不是專利的進口。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決定了專利本身是不能進出口的,因為一國的專利一出國境,就不再有效。進口權的確立使專利權人得以在專利產品從海關入境階段便行使自己的權利。如前所述,1984年通過的專利法并未賦予專利權人以進口權,因此在1992年專利法第1次修訂之前,專利權人并不能禁止他人以生產經營為目的進口其專利產品或進口依照其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當然,如果他人從境外進口的專利產品在中國境內進行銷售,則專利權人可以依據專利法賦予的銷售權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迂回發(fā)明
迂回發(fā)明是對已取得專利權的產品制作方法(方法發(fā)明),故意加上一些多余無用的步驟,但實質上是與專利發(fā)明等同的發(fā)明。
??在滿足下列條件的情況下,應認定迂回發(fā)明為專利發(fā)明的等同物,實施迂回發(fā)明則構成專利侵權。
??(1)迂回發(fā)明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請求書中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有不同之處,但該不同之處完全是由于迂回發(fā)明實施了一些不必要多余的步驟而造成的。實質上,迂回發(fā)明與專利發(fā)明的技術思想是一致的。
??(2)迂回發(fā)明是在專利發(fā)明已成公知技術后出現的發(fā)明,是依據專利技術而很輕易聯想得到的技術。
??(3)迂回發(fā)明與專利發(fā)明相比,因步驟的繁雜,技術上要略遜一籌。而這種繁雜是為了逃避侵權制裁而故意作出的多余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