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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應當要求出具委托書。鑒定材料包括檢材和鑒定資料。檢材是指與鑒定事項有關的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鑒定資料是指存在于各種載體上與鑒定事項有關的記錄。鑒定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準備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名稱、委托鑒定的事項、鑒定事項的用途以及鑒定要求等內容。委托鑒定事項屬于重新鑒定的,應當在委托書中注明。委托人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如確需延長的,經向委托人說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復雜、疑難案件的鑒定時限確需延長的,經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
足跡,是人們在站立和行走時,與地面或其他承受面接觸形成的腳掌或鞋、襪等形象痕跡。足跡是案件調查中經常使用的一種重要物證。足跡有兩大類特征:一是足跡的形象特征,即單個足跡所反映的赤腳、鞋或襪外表結構特征;一是足跡的步伐特征,即單個或成趟足跡,反映人的行走習慣規(guī)律的特征。這些特征是經過長期練習和反復實踐形成并固定下來的,由于性別、年齡、身高、體重、職業(yè)、步行姿勢等各種因素的不同,每個人所反映出的步伐特征也不一樣。
通過對足跡的分析鑒定,可以判斷人的身高、年齡、體重、走路姿勢等,還可以分析遺留的時間、逃跑的方向等,在條件較好時,通過足跡循跡,或將足跡作為嗅源,直接抓獲或認定嫌疑人。工具痕跡,是指利用工具破壞物體或者打擊人體時,在物體或人體上形成的痕跡。工具痕跡是現(xiàn)場上常見的一種痕跡,使用改錐、鉗子撬動壓鎖、剪切障礙物都會留下工具痕跡。
法醫(yī)鑒定步驟:提出要求評定的申請辦理。2、交納鑒定費。3、受理。當接受申請人或委托人明確提出的申請書和交納的鑒定費后,即已受理,并應在受理當日起按相關要求開展評定的準備工作。4、作出鑒定結論。司法鑒定人作出鑒定結論。5、以書面形式告知鑒定結論。鑒定結論一經產生,在要求期限內盡早以標準的文書方式發(fā)送給申請人或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