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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許可
專利實施許可也稱專利許可證貿易,是指專利權人以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方式許可被許可方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區(qū)、以一定方式實施其所擁有的專利,并獲得使用費的行為。專利實施許可僅轉讓專利技術的使用權利,轉讓方仍擁有專利的所有權,受讓方只獲得了專利技術實施的權利,并沒擁有專利所有權。
1)專利許可實施方式:
獨占許可,也可稱為“完全獨占許可”,是指被許可方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獨占性擁有許可方專利使用權,排斥包括許可方在內的一切人使用供方技術的一種許可。
排他許可,也可稱為“獨i家實施許可”或“部分獨占性許可”,是指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在預定的范圍內獨i家實施其專利,而不再許可任何第三方在該范圍內使用該專利,但許可方仍保留自己在該范圍內實施該專利的權利。
一般許可,指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在指定的區(qū)域內使用其專利技術,同時許可方自己有權在該區(qū)域內使用該專利技術,也可以再許可給第三方實施。
分許可,是指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恩在指定的區(qū)域內使用其專利技術,并允許被許可方在一定的條件下再許可第三方使用該技術。
交叉實施許可(cross-liscense),也稱“相互許可”,是專利實施許可的一種,即許可方和被許可方互相許可對方實施自己所擁有的專利技術而形成的實施許可。交叉許可(cross-licensing)是指交易各方將各自擁有的專利、專有技術的使用權相互許可使用,互為技術供方和受方。在合同期限和地域內,合同雙方對對方的許可權利享有使用權、產品生產和銷售權。各方的許可權利可以是獨占的,也可以是非獨占的。雙方權利對等,一般不需支付使用費。在國際技術貿易中,采用交叉許可方式轉讓技術的合同,通常稱為交叉許可合同或交叉許可協(xié)議。
外圍專利的戰(zhàn)略化應用引起專利泡沫泛濫,削弱了專利對創(chuàng)新的保護和激勵作用。行業(yè)領i先企業(yè)為謀求超額利潤,在行業(yè)標準中摻入大量外圍專利,誘發(fā)技術壟斷,打壓追趕企業(yè)的正常發(fā)展;過外圍專利對基礎專利進行包圍,迫使競爭對手接受交叉許可,竊取基礎專利的創(chuàng)新成果。外圍專利提高了專利侵權的潛在成本,成為新產品開發(fā)的隱性阻礙;低了專利的激勵作用,放大了專利的壟斷效應,抑制市場競爭;引起擴展的反公地悲劇,導致專利使用不足,影響新產品產出,損害消費者利益。外圍專利將誘發(fā)更多專利申請,加劇專利審查的壓力,耗費稀缺的行政資源,給專利管理帶來困擾。
什么是知識產權權利沖突?
知識產權權利沖突是指由同一知識產權客體依法衍生的兩項或兩項以上相互矛盾或抵觸的權利并存的現(xiàn)象。即就同一知識產權客體在某種條件下同歸屬于多個主體的法律形態(tài)。這一概念在內涵的表達,似乎沒有學者提出不同的意見,但在對其外延包容的認識上卻存在著不同的觀點。
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的原因:
知識產權權利沖突在各類權利沖突中表現(xiàn)得比較突出,近些年在我國發(fā)生的“三毛漫畫形象”、“武松打虎圖”著作權與商標權糾紛、“貴州醇”外觀設計專利權與商標權的糾紛等則是比較典型的案件。知識產權權利沖突之所以比較突出,其原因主要在于:
(一)知識產權權利本身的特殊之處
(二)現(xiàn)行知識產權的立法與執(zhí)i法模式(三)利益驅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