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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是個龐大的垃圾產出國,且仍保持著8%~10%的年增長率。如今,全國 2/3 以上的城市深陷“垃圾圍城”困境,很多城市已無處填埋。雖然我國從 2000 年開始先后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杭州、南京、廈門和桂林 8 座城市試行生活垃圾的源頭分類工作,但是至今沒有一座城市取得理想的效果。統(tǒng)計顯示,即使是早試行垃圾分類的北京市,分類投放正確率僅為 16.92%~34.56%。事實上,垃圾分類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垃圾回收率受到多種因素影響,既有宏觀層面的政策因素和社會環(huán)境因素,也有微觀層面的居民個體因素,如價值觀、對垃圾分類知識的知曉度]等。然而,國內文獻在該領域的研究乏善可陳,既缺乏理論架構,也缺乏大樣本的實證研究。
無論是建設部確定的試點城市還是其他城市,目前幾乎所有的城市垃圾分類工作,都是宣傳意義大于實際效果,很多城市中的垃圾分類工作大都舉步維艱,陷入名存實亡的境地。北京市是早提出垃圾分類概念的城市之一,然而,十年過去了,逾六成被訪 者 不 能 做 到 垃 圾 分 類。上 海 近 期 開 始 將原來的垃圾“四分法”簡化成“干濕兩分法”,原因在于此前的分類效果不明顯,市民在處理垃圾時無所適從。據(jù)調查,2010 年上海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的居住區(qū)內,有害垃圾、玻璃、可回收物的分類收集量僅占生活垃圾 總 量 的 3. 5% 。在 廣 州,分 類 垃 圾 桶 也沒有達到預期效果,當?shù)氐睦湟欢扔种鼗責o分類的“單桶時代”。上述垃圾分類探索效果不理想,政府管理者大多將原因歸結為市民缺乏分類收集的意識,沒有養(yǎng)成分類收集的習慣等。在意識背后,管理者往往忽略了機制或體制問題,其實這可能是垃圾分類探索效果不理 想 的 真 正 原 因。
各種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等法律性文件。這些地方性法規(guī)細化了垃圾分類的具體規(guī)定,對制定垃圾分類的詳細標準,在一定程度上明確了相關管理責任。無 論 是 全 國 性 法 規(guī),還 是 地 方 性 法規(guī),對城市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都做出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但這些規(guī)定缺乏可操作性,沒有對政府、企業(yè)和個人在城市生活垃圾分類中應負的責任和義務進行明確的規(guī)定,更沒有制定有關違反垃圾分類行為的懲罰 標 準。這些過于原則性的規(guī)定不利于垃圾分類義務人履行分類義務,對違反垃圾分類的行為無法給予有效地法律制裁。在實際生活中,因為缺乏可操作性的垃圾分類立法及配套措施,使得垃圾分類對于城市居民來說,純 屬 于“自 愿”行 為,嚴重制約了垃圾分類工作的開展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