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
對于國內的化學品貿易商而言,從合規(guī)角度小編認為應重點關注ISHL下的新化學物質通報要求。首先,應明確擬進入日本市場的化學物質是否屬列入ISHL list中,是否符合相關豁免或簡易申報的要求。其次,應正確區(qū)分ISHL和CSCL下的新化學物質通報,兩者的物質范圍、申報信息要求、豁免條件均有一定的差異。有效濃度為250mh/L時,對枯草菌黑色變種芽孢作用30分鐘,殺滅率為99%以上。后,應及時更新化學品的SDS和標簽,以符合日本GHS法規(guī)的要求。
2017年4月24日~5月5日聯(lián)合國(UN)、聯(lián)合國環(huán)境署(UNEP)和聯(lián)合國糧農組織(FAO)在日內瓦組織召開了第8次鹿特丹公約、斯德哥摩爾公約以及巴塞爾公約締約國會議。在本次會議上,參會各方經廣泛討論,終對斯德哥摩爾公約和鹿特丹公約所管制的化學物質進行了增補。依靠科技創(chuàng)新,推動標準與科技互動,促進科研成果向標準轉化,加大科研基礎條件和人才培養(yǎng)投入,加強專利與標準結合,促進標準合理采用新技術。
在本次會議的終決議報告中,短鏈氯化石蠟(SCCPs)等5種化學物質分別被加入了斯德哥摩爾公約和鹿特丹公約的管制清單中
在分析兩大國際公約蕞新修訂的影響之前,先通過一張表簡單介紹一下兩大公約的基本情況。如表3所示,斯德哥摩爾公約的管制對象是指在環(huán)境長期存在,極易通過食物鏈蓄積,對人類健康和環(huán)境有害的化學品,而鹿特丹公約則對某些特定化學品和提出了限制或禁用的要求。同時,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jiān)管門將重要標準的監(jiān)督實施納入執(zhí)fa檢查計劃,督促企業(yè)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標準取得初步成效。
斯德哥摩爾公約根據(jù)物質的性質不同,將物質分為三類,分別列入附件A~C中,并對每一類物質采取不同的管制要求,例如附件A中的化學品在通常情況下是禁止生產和使用的,但部分物質也有豁免,比如(HCBD)可用于建筑物中的發(fā)泡聚和擠塑聚中。
鹿特丹公約主要是針對附件III中的化學物質在國際貿易時,要求在締約國之間建立一種事先信息交換機制(PIC)。出口國有義務采取適措施,確保其管轄范圍內的出口商遵守公約要求。進口國有9個月時間對此類化學品的進口許可做出不許進口、允許進口以及有限制條件的進口等決定。作為此類物質的化學品生產商或貿易商建議做到如下幾點:及時了解兩大國際公約、我國以及貿易國的相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