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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考慮是否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首先,不得破壞財產的使用價值和經(jīng)濟價值。其次,要盡量使分割后的財產一如既往地保持其功用。如對一方工作、職業(yè)需要的工具、圖書,應分割給需要的一方;對有特殊價值的財產,分割時應考慮其來源;對共同經(jīng)營、承包的項目,應分割給有經(jīng)營能力和經(jīng)驗的一方。對生活必需品侵害時,要考慮當事人、子女的實際需要。
協(xié)議離婚是婚姻關系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下面給大家講解一下協(xié)議離婚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一、主體要件
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合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事實婚姻。
二、離婚合意要件
要求“雙方自愿”即配偶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這種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愿。因受對方或他人的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所作出的離婚的意思表示無效。
如果對方在中不配合,故意利用法律程序拖間,這個期限可能還會延長,因此當事人一定要把握好時間問題,爭取早日解決離婚帶來的困擾。
1、涉外民事糾紛案件沒有審限限制。我國民事法規(guī)定,一般國內普通民事案件(包括婚姻案件),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應自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若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應自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但人民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上述期間限制;
2、送達期間。向國外一方送達文書,若順利送達則可縮短期間,否則人民采取公告方式送達,則需6個月(國內民事公告送達期限為2個月);
3、答辯期:30日(國內民事答辯期為15天);
4、若缺席審理,則裁判文書應公告送達后方能生效,公告期6個月(國內民事公告送達期限為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