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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后履行事實不能是否構成違約責任
不能履行又可以分為全部不能履行與部分不能履行。全部不能履行如屬嗣后不能履行,可構成違約責任的要件。部分不能履行如屬嗣后不能履行時,自然屬于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如屬自始不能履行,仍可能產(chǎn)生違約責任,即在能履行部分而不為履行時,構成違約責任。
不能履行還可以分成事實上的不能履行與法律上的不能履行。前者是指基于自然法則而構成的不能履行。特定物滅失造成的不能履行,屬于此類。后者是指基于法律的規(guī)定而構成的不能履行。出賣禁止流通物為其典型。如訂立之后,履行之前,標的物被禁止流通,這屬于法律不能,違約人可以免責。再如訂立合同之后,特定標的物意外滅失,出賣人無法交付,這屬于事實不能。嗣后履行事實不能是否構成違約責任,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標的物是因不可抗力滅失,出賣人免責。如果承攬人轉產(chǎn),以至不能交付工作成果,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賠償?shù)纳舷尴拗品治?/p>
違約賠償?shù)纳舷尴拗?
分析:很多涉外合同,特別是銷售合同,都約定供貨方應承擔產(chǎn)品質(zhì)量原因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人身損害、財產(chǎn)損失、費用、律師費用等等。國內(nèi)企業(yè)應高度關注該條款,據(jù)理力爭,爭取將相關賠償事項能夠限制在一定范圍,否則,巨額損失賠償情況很有可能發(fā)生。
合同爭議的解決
分析:合同爭議解決部分為關鍵的解決方式及適用法律。目前,國際合同許多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爭議,但很多美國企業(yè)很能要求通過其本國裁決。適用法律對合同各方影響非常大,需要高度關注。一方面需要了解本國法律及對方國法律的基本內(nèi)容,同時也需要了解其他第三國的法律,便于提出適用第三國法律的替代方案。
施工條件與施工方法的變化潛在著索賠機會
施工條件與施工方法的變化潛在著索賠機會。
1、加速施工引起勞動力資源、周轉材料、機械設備的增加以及各工種交叉干擾增大工作量等額外增加的費用;
2、因場地狹窄、以致場內(nèi)運輸運距增加所發(fā)生的超運距費用;
3、因在特殊環(huán)境中或惡劣條件下施工發(fā)生的降效損失和增加的安全防護。勞動保建等費用;以上三項索賠成立的條件是招標文件及合同對此幾項內(nèi)容未有預先約定。
4、在執(zhí)行經(jīng)甲方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時,因?qū)嶋H情況發(fā)生變化而引起施工方法的變化所增加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