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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yuan與min政部通過網絡專線實現共享當事人的婚姻登記信息、低保信息(包括家庭收入信息)、社會組織登記信息、涉婚姻和涉社會救助對象收入財產的案件信息、失信被執(zhí)行人(社會組織)名單信息等;調查共同財產下落(用于惡意隱匿夫妻共同財產,保障婚內財產權益)。同時min政部對納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的社會組織加強管理,實施信用約束和聯合懲戒。以上共享信息將納入法yuan“總對總”網絡執(zhí)行查控系統(tǒng)。今后,人yuan在辦理執(zhí)行案件時,可以通過“總對總”網絡執(zhí)行查控系統(tǒng),查詢到案件當事人的婚姻登記信息、低保信息(包括家庭收入信息)、社會組織登記信息等信息,進一步拓展“總對總”網絡執(zhí)行查控系統(tǒng)的查控范圍,提高執(zhí)行效率。
在婚姻的存續(xù)期間,一方與與第三者之間的聊天內容都是男huan女愛之事,這時的另一方則提起了離婚,并要求配偶對自己的損害賠償。那么,這種情況下,聊天記錄可以作為離婚賠償的證據嗎?
聊天記錄要想作為離婚賠償的證據,就需要能夠證實第三者的身份,并且聊天記錄的內容要能夠表明一方有重婚或與他們同居的事實,這樣才能認定對方的過錯。法yuan認定一方出gui的證據形式一般都有:
1、當事人自認的曾經發(fā)生hun外情行為的保證書、道歉書以及悔過書等書面的證據。
2、能夠直接的證明夫妻一方與其他異性發(fā)生了不正當的兩xing關系,并且有照片和和視頻等資料。
3、能夠調查到實名認證并且屬實的tong話記錄、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相關的資料內容。
在婚姻中發(fā)生這樣的情況時,無過錯的一方在損害事實發(fā)生的時候要及時的留存證據,然后依法維護自身的權益。
人yuan曾在1993年的解釋中規(guī)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边@一解釋規(guī)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并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解釋權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沒有采納這一實踐中的做法,8條項明確規(guī)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為此,人yuan《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庇捎谇耙唤忉屌c新的解釋相抵觸,因而應以新的解釋為準?;楹筘敭a顧名思義就是雙方在婚后的生活中,夫妻任何一方所獲得各種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