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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guī)則(2009年6月26日發(fā)布 根據(jù)2013年12月24日《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guī)則〉的決定》次修正 根據(jù)2017年3月31日《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guī)則〉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jù)2019年2月5日《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guī)則〉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內河船舶船員特殊培訓包含以下培訓項目:
(一)油船;
(二)散裝化學品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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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高速船;
?。L裝船;
?。ㄆ撸┹d運包裝危險貨物船舶;
?。ò耍┮夯瘹馊剂蟿恿ρb置船;
(九)水上飛機;
(十)地效翼船;
?。ㄊ唬┨囟ê骄€江海直達船舶船員行駛資格證明培訓。
第十條 船員培訓實行許可制度。
培訓機構從事第二章規(guī)定的船員培訓,應當按照本規(guī)則的規(guī)定,針對不同的船員培訓項目,申請并取得特定的船員培訓許可,方可開展相應的船員培訓業(yè)務。
前款培訓機構指依法成立的院校、企事業(yè)單位或者社會團體。
除為本單位自有的公務船船員開展培訓外,任何以及船員培訓和考試的主管部門均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船員培訓。
第三十八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培訓機構的船員培訓情況開展隨機抽查,但對經(jīng)評估確認質量體系運行、培訓質量和社會聲譽良好的培訓機構,可以降低隨機抽查比例。抽查應當包括以下重點內容:
?。ㄒ唬┙虒W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
?。ǘ┏袚酒谂嘤柦虒W任務的教員情況和授課情況;
?。ㄈ┡嘤栐O施、設備、教材的使用、補充情況;
?。ㄋ模┡嘤栆?guī)模與師資配備要求的符合情況;
?。ㄎ澹W員的出勤情況。
第三十九條 海事管理機構實施監(jiān)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的證件。
第四十條 海事管理機構實施監(jiān)督檢查,可以詢問當事人,向有關培訓機構或者個人了解情況,查閱、有關資料,并保守被調查培訓機構的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海事管理機構實施監(jiān)督檢查應當做好相關記錄并予以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