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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與形式代理的區(qū)別
1、權限范圍不同。
刑事辯護人享有的權利是由法律賦予的,不存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授權問題,其授權也僅僅在于是使辯護人參加訴的訟,而刑事代理人是否參與訴的訟,在何權限范圍內(nèi)從事活動均需授權決定。
2、權利內(nèi)容不同。
刑事辯護人享有法律規(guī)定的會見權和通信權等廣泛權利,有的權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亦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權利由被代理人授予,且不能超出被代理人的權限范圍。
3、活動名義不同。
刑事辯護人調(diào)查去取證、提交辯護詞時使用的是自己的名義,而刑事代理人進行活動時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義。
刑事辯護適用于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適用于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附帶民事訴的訟的當事人,兩類對象的訴的訟利害關系往往相反。刑事辯護的概念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為反駁控訴,根據(jù)事實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jù)和理由,說明被告無罪、罪輕或應當減輕、免除處罰的訴1訟活動。辯護基于法定的辯護權而產(chǎn)生,是針對控訴而提出并同控訴相對立的一種基本的訴1訟職能。法律意見,律師代理刑事案件,應當將工作重點提前到法院開庭前。律師在偵1查、批捕、審查起訴階段都要提出法律意見。
刑辯律師要有豐富的知識,作為一個刑事辯護人,面對的個案紛繁復雜,面對的當事人也是各行各業(yè),如何在每一個案件中抽絲剝繭,透過某一方面的專業(yè)從而達到案件的核心,觸到案件的法律本質(zhì)。律師在會見時,如果案情過于復雜,可以讓被告人親筆書寫供詞。這樣,律師既搞清了案件事實,也避免了被告人翻供的風險。 刑事辯護承擔的是辯護職能,即反駁控方控訴,論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罪輕、應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而刑事代理的職責在于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