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
面對嚴重的新冠疫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假期延長期間,工資支付的問題,下面安博律所給大家分析一下吧。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2020年1月24日發(fā)布《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規(guī)定:
企業(yè)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yè)應按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yè)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shù)氐凸べY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yè)應當發(fā)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辦法執(zhí)行。
【鄭州安博】擁有一批專業(yè)素質較高的精英律師,主要涉足投融資、金融、房地產、企業(yè)法律顧問、政府法律顧問、知識產權、重大民商事訴訟等領域,如果您想了解疫情期間的更多關于開封勞動爭議法律服務的問題的話,歡迎您致電咨詢,我們將以專業(yè)、的服務,為您提供滿意的法律服務。
我們來了解一下,用人單位可否要求勞動者披露、疑似新型冠狀病毒病癥相關情況,以及有關假期所在地、回崗路線等個人信息?
這一點是可以的,勞動者應當向用人單位報告相關信息。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雖然該類信息屬于建立勞動合同之后的,但與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用人單位有權了解。
根據(jù)政府相關要求,用人單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員工收集與疫情防控相關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軌跡、健康信息等。用人單位不得收集與疫情防控無關的信息,且收集、處理或者披露應當符合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
【鄭州安博】對于疫情期間企業(yè)與員工遇到的一些關于開封勞動爭議法律服務等方面的問題,有著非常專業(yè)的分析,能夠為企業(yè)復工提供非常重要的幫助,與大家一起,眾志成城,共克時艱!
社會上還是有許多人對法律知識不太了解,那么,下面就讓我們安博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專家為大家說一下有關開封勞動爭議法律服務的相關法律知識點!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勞動者若要獲得此種權利保障,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尋求權利救濟。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按照法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若要獲得此種權利保障,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尋求權利救濟。
此外,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shù)厝嗣穹ㄔ荷暾堉Ц读?,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fā)出支付令。
先了解更多有關勞動法律,可以來我們【鄭州安博】咨詢法律業(yè)務,律所也有一系列的解決方案手冊,歡迎您致電進行詳細的了解。
有經驗、有能力的高管是很多企業(yè)都競相爭取的目標人員,而在與這類員工簽訂合同時,企業(yè)需要注意什么呢?
企業(yè)在與高管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時,首先必須要審查擬招用的高管人員是否有工作經驗,如果有,則必須得注意他是否與原單位已經解除了勞動關系,因為根據(jù)勞動法的相關規(guī)定,若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要承擔連帶責任。
【鄭州安博】是一家公司化管理的律師事務所,一家將商事法律服務作為主要業(yè)務領域的專業(yè)化律師事務所,主要涉及開封勞動爭議法律服務、企業(yè)法律顧問、重大民商事咨詢等領域,不斷吸收行業(yè)內律師人才,旨在更好的為客戶提供法律服務,贏得客戶的滿意。